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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稀缺资源保护耽误不得(评论)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来源:中国能源报 点击量: 分享:

厂址是核电项目落地的基础保障,也是确保核电安全的关键前提。不同于其他工业项目,核电站厂址必须满足严苛的安全标准,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全国范围内通过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厂址仅有40多个,其稀缺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核电发展节奏放缓,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核电厂址面临被破坏、另作他用、保护性投入不足等现实问题。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之重器”,核电在促进能源转型、构建现代清洁能源体系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好稀缺的核电厂址耽误不得。

核电厂址保护有章可循且有法可依。我国于1991年实施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即明确,核电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因此,厂址选择的首要考虑是核安全。生态环境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核电厂址保护和规范前期施工准备工作的通知》指出,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核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应加强核电厂址保护,避免厂址周围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未来厂址的评价工作。而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核安全法》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

追根溯源,厂址保护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核电的可持续发展。

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看,核电能量密度大且不排放温室气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其作为基础负荷电源,可以大规模代替化石能源,并提供稳定可靠电力,是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优选能源之一。

从中长期发展空间看,截至目前,我国在运核电装机容量4464.5 万千瓦,在建容量 1403万千瓦,要实现业内普遍预计的2030年核电装机达到1.2—1.5亿千瓦装机目标,每年需新开工建设8 台左右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但截至2018年,我国核电装机和发电量在总发电装机和总发电量中的占比分别仅为2.4%、4.2%,这两个数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可以说核电后续发展拥有可预期的巨大空间。

所以,基于核电产业规模化发展的前景和空间,必须认真考虑厂址保护问题。

在规划层面,国家已有立法和规章,但难在具体落实,尤其地方政府对核电发展心生动摇,缺失更具体的配套规划,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厂址资源安全,很容易将厂址资源另作他用;同时,厂址保护主体目前以企业为主,面对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难免因“耗不起”而失去信心,在投入上捉襟见肘。在协调层面,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更没有一体化的保护机制,往往是国家文件出台后束之高阁,地方政府几经换届,早已“顾不上”厂址安不安全,而企业一旦遇到破坏厂址的行为,无法单方面劝阻和制止。

作为战略性稀缺资源,核电厂址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一定程度上更不可再生,一旦破坏,我国可持续发展核电并达到一定规模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中国工程院早在2017年就已拉响警钟,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核电行业的代表委员也发出同样的疾呼。从国家能源转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的角度出发,核电要实现长远发展,要发挥自身优势,厂址保护必须超前规划、超前落实、超前防范,莫等破坏后再痛心扼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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