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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来源: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实现供应商信息和评价资源共享,保证采购产品质量,提升供应商评价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供应商诚实守信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核能行业整体实力的提升,拟建立《中国核能行业合格供应商名录》(以下简称行业名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核能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工作。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民用核能行业相关的供应商,重点在核电站建设、设备制造及运行维护等领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指导机构及职责

(一)指导机构

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供应商评价体系建设和评价活动的指导机构,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组建。委员会由协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核电营运单位等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协会领导出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各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协会专家委员会领导出任,委员由各集团公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核电营运单位以及协会秘书处和支持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推荐的专家组成。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发布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管理规定;

2.批准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相关工作规则和实施程序;

3.授权、指导、监督执行机构及评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确定评价人员的资格要求;

5.审定评审机构的供应商评审结果;

6.批准、发布各类供应商名录及违规违纪供应商名单;

7.处理供应商评价活动中的申、投诉。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责

(一)执行机构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为执行机构,设在核能协会(北京)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相关工作规则和实施程序;

2.提出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队伍组建建议;

3.供应商名录的日常管理和发布工作;

4.与名录使用单位相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及信息沟通;

5.组织协调评价过程;

6.供应商履约信息的动态管理;

7.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及职责

(一)评审机构

委员会设评审机构,由具备核能行业背景及相关供应商评价经验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作为支持单位,并吸纳各有关集团公司推荐的专家参与评价活动。

(二)主要职责

1.编制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相关文件;

2.组建、培训、管理核能行业供应商评审人员队伍;

3.受理供应商的申请、组织实施评审活动、形成评审结果报委员会;

4.协助执行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名录使用单位及职责

(一)名录使用单位

各有关集团公司及其核电营运单位为名录使用单位,由执行机构与各集团公司相关接口部门进行对接。

(二)主要职责

1.与执行机构建立供评对接渠道;

2.推荐委员会委员及评审专家;

3.根据需要,提出供评需求,反馈名录中供应商履约信息;

4.反馈名录在集团公司内部的使用情况及核能行业供评工作意见。

第三章 供应商评价

第七条 依据各有关集团公司、核能行业企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的合格供应商评定方式及行业内供应商评价经验,核能行业实行“统一协调、优势互补、动态管控、资源共享”的第三方供应商评价模式。

第八条 为便于评价活动的开展,依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特性对供应商进行专业划分。对核能产业链所需产品按专业分为机械设备、电和光学设备、原材料、工程建设、科研/设计、服务和其他七大类。

第九条  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主要流程

(一)各有关集团公司提出供评需求或供应商自愿申请;

(二)评审机构受理申请,组织实施评审活动、提交评审报告;

(三)委员会审定评审机构评审结果;

(四)委员会批准、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录,颁发证书;

(五)年度监督及资格复审;

(六)各有关集团公司反馈合格供应商履约信息;

(七)对进入名录的合格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评审内容应包括基本要求、产品质量、质保能力、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等方面。对特殊类型的供应商根据其产品特点、采购要求等,在评审的内容、关注点、方法等方面要求不同。

第十一条 供应商评审的方式一般分为现场评审和资料评审两种。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机构根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特性,采购风险,地域限制等情况合理选择评审方式。

第十二条 供应商的评价结论分为合格供应商、有条件合格供应商和不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和有条件合格供应商纳入行业名录。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批准、发布行业名录,并颁发《中国核能行业合格供应商》证书。

第十四条 供应商评审人员采取注册制管理,评审员应接受统一的合格评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评审员资格审查、培训及注册工作由评审机构实施。

    第四章 合格供应商资格延续、重新评价、暂停/恢复、

撤销和注销

第十五条 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年度监督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增加非例行监督:

(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出现质量问题,各有关集团公司提出需要核查时;

(二)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遭用户投诉的;

(三)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抽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的。

第十六条 合格供应商资格三年期满后应对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参照初审评价程序实施,并结合该供应商近三年向各有关集团公司的供货表现。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需对合格供应商资格进行重新评价:

(一)被其他公司兼并或重组;

(二)进行较大产品结构性调整;

(三)综合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相关行业资质证书被发证或管理部门吊销;

(五)采购产品以外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问题;

(六)任一有关集团公司质疑其能力;

(七)其它认为需要重新评价的情况。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需对合格供应商资格暂停并在名录上标注证书暂停状态。经核实,供应商资格暂停的原因得到纠正后,恢复其资格,并在名录上恢复证书正常状态。

(一)不按期接受评审机构监督的;

(二)对于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

(三)供应商财务状况出现问题(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合同执行时);

(四)因供应商自身问题与有关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经济诉讼的;

(五)其它需要暂停的情况。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应撤销其合格供应商资格,从行业名录中剔除。

(一)监督评审不合格;

(二)提供的产品、工程、服务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

(三)暂停合格供应商资格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能恢复资格的;

(四)合格供应商资格到期后,未按要求提交资格延续申请的;

(五)公司破产;

(六)其它(如违法违规等)必须终止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主动提出申请不再保持合格供应商资格的,委员会应做出注销其合格供应商资格的决定,并从行业名录中注销。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资格的供应商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其申请被受理后,按初审评价程序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评价。

列入违规违纪名单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供应商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网站发布行业名录,行业名录信息实时更新。各有关集团公司可检索、查询行业名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集团公司采信行业名录信息,不再进行重复评价,并反馈行业名录中供应商履约信息及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其在参与各有关集团公司采购活动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产品质量、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纪违约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依据合格供应商的履约信息、评审结果等,对合格供应商实行良好、合格、需改进三级管理。供应商分级结果在行业名录中明示。对不同等级的供应商,在评审的方式、内容、频次等方面体现差异。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公正性,供应商审定、评审职责分别由不同机构承担,相互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对评价过程和人员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集团公司可对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通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集团公司或供应商对批准的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委员会提出申、投诉。

第三十条 委员会、执行机构、评审机构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实施评审和监督,或者出具的评价结论严重失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协会监督实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评价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应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评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与评审机构签订评价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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