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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之思:核能大国的安全挑战
时间:2019年10月20日 来源:核能之声 点击量: 分享:

中国是核电大国,更是世界上核电发展最快的国家,确保核能安全发展是重中之重。但是与之发展速度不相匹配的是核安全监管体制问题。我国当务之急就是向核电发达国家借鉴学习,改革当前核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是当前世界上核能发展最快的国家,截至2019年6月,我国大陆地区有46台机组在运和11台机组在建,核电在我国电力机构中所占比约为4.2%。根据国家能源“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在运规模将达到58GW,在建规模将达到30GW,届时我国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核电第二大国。

一、核安全监管现状与分析

作为目前核能发展最快的国家,尽管我国核设施从未发生国际事件层级表中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但我国核安全监管形势严峻。

(一)   法规标准滞后、反应堆堆型多样为核安全监管工作带来挑战。

1984年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启动,但是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因素影响,历经三十多年“原子能法”尚未出台。此外,由于我国核反应堆的系统、堆型、技术标准及工艺各不相同,所以,它们的运行和管理模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很难统一标准及规范,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   监管独立性不足,核安全监管的监督受限。

在我国,长期由政府、营运单位和设计院构成了核能产业“铁三角”,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界之间存在人员流动和利益关系,公众在核安全监管中处于被动角色,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不足。

(三)   科研体系缺乏顶层设计,经费投入不足且研究存在低水平耗散现象。

    我国核安全监管科研工作缺少长期规划和顶层设计,研究工作散布于全国多家单位,并未形成统一规划和合力,反而存在低水平耗散现象。同时,由于我国核能发展过程中的长期垄断,行业缺乏开放与竞争,导致当前民营资本对于科研投入有限,其积极性未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积极发展核电政策与核安全监管科研投入不足之间存在显著矛盾。

(四)   风险认知激励性研究不足,邻避现象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不少核设施项目因为公众的反对,最终导致项目搁浅,比如2011年江西彭泽反核事件、2013年广东江门反核事件、2016年江苏连云港千人反核事件以及2018年长沙核工业易地重建事件等,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全社会对核电的认知尚显不足。                         

二、建议与举措

(一)   尽快出台原子能法,完善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原子能法”作为基本法,对核能事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核电强国如美国、日本和俄罗斯都以“原子能法”的形式来规范核能利用及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   强化核安全监管机构独立性,发挥“第三方”在核安全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法国、日本都设有专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且与核能的推广完全分离,进而保持独立性。如,美国设有核管会NRC,法国设有核安全局ASN,日本在吸取了福岛核事故的教训,设立原子能规制委员会NRA,这些核安全监管机构都是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三)   加强核安全监管科研顶层设计和科研投入。

    作为核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美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均重视核安全监管科学研究,由统一部门负责协调规划核安全监管科研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同时鼓励民营资本投入到商用核电领域。

(四)   加强风险认知机理性研究,建立健全公众沟通机制破解邻避效应。

    各国早就意识到公众态度决定核能发展的兴衰,对公众沟通工作相当重视。美国从20世纪70-80年代就已经开展核能风险认知和风险沟通的研究。法国规定每个核电站都要设立“地方核信息委员会”保障涉核信息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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