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中有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的精神和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实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将试行理事长轮值制。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轮值工作在有核电建设或运营业务的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轮值理事长任期为两年。
第四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应来自不同的集团公司。
第五条 理事长由当前轮值集团公司(以下称“当值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现职岗位上能任满两年者)出任。
第六条 轮值顺序采用抽签方式产生(一次抽签决定一轮顺序)。现任理事长主持抽签仪式,并邀请理事代表、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代表、秘书处党组织代表以及协会秘书长组成一个专门小组见证抽签全过程,当场公布抽签结果,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理事长候选人推荐、报审和理事长选举程序如下:
(一)即将当值的集团公司向协会秘书处报送理事长候选人有关材料(中管干部须事先征得中组部同意);
(二)秘书处将理事长候选人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民政部审核;
(三)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四)选举结果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部门和民政部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如现任秘书长来自即将当值的集团公司,则该集团公司轮空。
第九条 如即将当值的集团公司因故不能推荐理事长候选人,则视为本轮轮空,该集团公司应在理事会召开前3个月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启动下一个轮值集团公司推荐理事长候选人工作。
第十条 理事长在轮值期内,因特殊原因(如工作调动等)不能继续履行理事长职责时,应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并启动下一步轮值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5年11月27日召开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