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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来源:本站 作者:综合管理部 点击量: 分享:

为切实履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使协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协会《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

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⒊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⒋决定设立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⒌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⒍推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聘请顾问,提请理事会审定;

⒎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⒏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依照本规则举行。各位常务理事应遵守本规则,并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位常务理事均有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参加讨论及表决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进行;常务理事在审议议题时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议上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常务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以决议形式付诸表决。常务理事会对议题审议和做出决定的情况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记载,并于会后分送常务理事会各位成员。

第五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副秘书长和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召开临时会议:

⒈经轮值理事长提议;

⒉经3名(含)以上的副理事长提议;

⒊经三分之一(含)以上的常务理事书面提议。

第八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督促、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行使由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召开前十五个工作日,由协会秘书处通知各位应当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及会议有关人员。

会议议程(草案)和重要议题及其相关说明材料应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常务理事,特殊情况不便送达的应在书面通知中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邮寄方式进行传递。必要时协会秘书处可电话联系每一位应当出席的常务理事。

第十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的通知发出后,如无特殊原因,不应变更开的时间;因故确需变更召开时间的,应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通知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在全部常务理事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时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如常务理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全权代表出席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秘书处备案。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经协会组织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建议理事会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分送各副理事长征求意见,经理事长审定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3名(含)以上常务理事可以联名向常务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务理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⒈关于行业中有关问题协调方案的建议;

⒉关于行业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⒊举报违法、违规、违反行业规章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⒋关于行业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⒌其他涉及行业发展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议案内容须简洁清楚,原则上一个议案只能包括一项具体建议。议案须附有关说明。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议案进行分类,分送理事长、副理事长审阅并提出是否列为会议议程(草案)的建议,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对审议通过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对于未被列为议程的议案,必要时由协会秘书处向提出议案的有关单位说明情况。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十七条 议程中需要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的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主持人提名,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

监票人对投票计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计票人对常务理事会的出席人数和投票情况进行清点。表决结果应当在清点完成后的第一时间由监票人当场公布。

会议主持人或三分之一的与会常务理事,如果对表决的结果有怀疑,应当重新计票。重新计票时应重新确定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十九条 依据协会《章程》,做出决定的议题须经与会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⒈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常务理事人数,占常务理事会总人数的比例;

⒉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⒊会议主持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⒋会议议程;

⒌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⒍常务理事的质询意见、建议以及常务理事会的答复意见等内容;

⒎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⒏其他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由秘书长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档案由协会秘书处长期保存。

第五章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增选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因故需要对本单位的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进行调整时,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并推荐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向理事会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协会实际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增补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建议,并推荐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提出的增选和调整建议,依据协会《章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选举和报批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2012年11月20日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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