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设立组织管理委员会,作为协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副理事长单位中推举产生;成员6人,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单位中推举产生。组织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组织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综合管理部。
三、工作职责: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管理委员会受协会理事会委托并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主要任务:
⒈负责审议协会有关组织工作规章;
⒉负责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格审查;
⒊负责协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审查工作;
⒋负责协会会员除名的审查工作;
⒌依据协会《章程》,负责向协会理事会报告年度组织工作情况和行业自律情况。
五、工作模式:
组织管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委员会会议,听取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情况的汇报;必要时经委员会主任提议,可随时召集会议,研究协会组织管理的有关工作。
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开会。组织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向协会综合管理部报告,并委托全权代表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