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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来源:本站 作者:综合管理部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人才强国的战略部署及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指示精神,规范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推进核能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职业技能标准,结合中国核能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 技能竞赛以“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持续改进”为原则,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发展软实力、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主办或与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及其他单位合办的国家级及行业级技能竞赛。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核能行业勘察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维修、装备制造等领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协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等推荐的负责人选组成,统一领导核能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下设竞赛办公室,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技能竞赛原则上采取各集团轮流承办机制,结合具体情况可邀请相关单位协办。

(一)委员会:负责审定技能竞赛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负责协调技能竞赛资源配置;负责技能竞赛重大事项的决策。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二)竞赛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技术服务部,作为竞赛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调查研究行业各会员单位技能竞赛需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研究制订年度技能竞赛计划;负责策划、申报国家级技能竞赛;负责受理会员单位的技能竞赛及培训基地挂牌申请,并组织专家对拟挂牌基地进行评估、监督和管理。

(三)承办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协办,负责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符合条件的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和材料以及相关经费支持;做好竞赛考务、宣传、后勤和赛前集训服务等。

(四)参赛单位:负责预赛组织、选手推荐和集训报名组织工作;负责本单位选手的安全和管理。

第六条 在每次竞赛前成立相应的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裁判组、仲裁组、督导组、考务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一)组委会由协会、有关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统一领导相应技能竞赛的相关工作。负责相应竞赛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具体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审定获奖团队及选手名单。

(二)组委会办公室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制订技能竞赛方案,指导检查承办单位的技能竞赛筹备工作,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各项活动;组织对技能竞赛获奖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推荐申报上级荣誉。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裁判组由具有相应专业领域实践、培训和竞赛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审定技术文件,指定辅导资料;审定竞赛命题;检查验收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等;负责竞赛的评判及技术点评;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裁判组成员由竞赛办公室选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2.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能力突出;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4.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恰当;

5.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判工作;

7.经选聘的裁判需在参加由协会组织的裁判员专项培训,由协会颁发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后,正式担任裁判工作。

(四)仲裁组由具有相应专业领域经验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竞赛全过程的仲裁工作。受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确保竞赛规则的正确执行。仲裁组对申诉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仲裁组成员由竞赛办公室选聘,任职条件参照裁判组执行。

(五)督导组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相关工作。负责竞赛期间各项工作是否按章办理,监督竞赛全过程;负责竞赛期间命题场所、试卷内容和命题人员的保密及管理;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考务组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独立专家组成。负责试卷的排版、印制,试卷的密封;负责理论考试监考、阅卷;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宣传组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编制大赛宣传策划方案;负责开幕式、闭幕式、笔试现场、实操考试现场的录像、摄影;组织有关媒体宣传报道;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后勤保障组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参赛队、领导、嘉宾、裁判及有关人员的食宿与接待;负责场地(含开闭幕式、笔试和实操考试)的布置和会议室的准备;负责车辆的调度使用;负责医疗卫生和食品卫生监督;负责场地的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完成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竞赛的工种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以参与范围广、技能要求高的关键岗位工种为准,主要包括:

(一)行业特点突出、技术含量高、会员单位急需的特有工种;

(二)紧贴行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行业发展方向,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的工种。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竞赛和组织行业竞赛的职业(工种)由竞赛办公室根据行业需求提出,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组织开展的技能竞赛应遵循行业特点突出的主要职业(工种),原则上2年一次,其它职业(工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技能竞赛原则上由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轮流承办,各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集团所属单位具体承办。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其它会员单位可自荐申请承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保障竞赛顺利进行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

(三)有专家技术队伍;

(四)有经费保障;

(五)有独立预算、结算等竞赛实施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设备、设施齐全的竞赛场地;

(七)有健全的安全制度及防范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技能竞赛经费筹集渠道

(一)承办单位赞助;

(二)协会支持(或可以设立委员会成员单位专项经费);

(三)政府有关部门专项经费支持(如有);

(四)社会赞助(如有);

(五)其他合规渠道筹集。

技能竞赛经费管理执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管理办法》,协会年度职业技能竞赛经费预算报告(包括经费筹集渠道等)经委员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技能竞赛分初赛(理论考试)和决赛,在组委会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实施。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应以实际操作为主,理论知识考试为辅,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比赛的权重比例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确定。提倡决赛只设实操比赛。

第十五条 能竞赛主要工作程序:赛务发布、报名、培训、理论知识考试、抽签、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发布会、技术交流和专家点评等。

第十六条 决赛包括开幕式、技能竞赛、闭幕式。

第十七条 技能竞赛承办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宣传覆盖面,并及时向组委会报送竞赛有关信息和总结。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技能竞赛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九条 行业级技能竞赛奖项及奖金的设置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具体竞赛项目可由协会根据竞赛规模、经费等情况研究做出适当调整。

(一)奖项设置

1.个人奖项:依据个人综合成绩排序,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7名,获奖选手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2.团体奖项:可根据各参队总成绩设冠军、亚军、季军各1队,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杯(或奖牌)。

(二)荣誉设置

获得个人奖项一等奖且为职工身份的获奖选手,经协会核准后,授予“中国核能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由所在企业或上级主管单位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工程师技术职称)。

(三)奖金设置

对获得竞赛个人名次的选手,协会颁发奖金予以奖励:一等奖: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人民币3000元;三等奖:人民币1000元。

第二十条 对积极承办/协办、认真组织核能行业竞赛的企业,颁发“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奖”。对积极组织参加竞赛的企业,颁发“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认真负责、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授予“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技能竞赛优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由协会主办的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除获得行业级技能竞赛奖励以外,根据国家规定可同时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相应的奖励。

(一)对各职业(工种)个人决赛获前3名(双人赛项决赛获前2名、三人赛项决赛获第1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人社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并由相应职业资格实施机构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二)对各职业(工种)个人决赛获第4-15名的选手(双人赛项决赛获第3-10名、三人赛项决赛获第2-5名)的选手,由相应职业资格实施机构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竞赛纪律的选手、裁判员、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由竞赛组委会视情节轻重通报其所在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技能竞赛与培训基地的设立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技能竞赛与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设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竞赛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操作技能考核场所、培训及研讨交流活动的场所);

(二)具有与所申报竞赛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操作设备设施,且设备设施性能经过1年以上的实践应用验证;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有效的设备设施运维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熟悉技能竞赛工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化设施运维队伍;

(五)具有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的后勤保障资源;

(六)具有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应急响应机制。

第二十四条 基地挂牌的审批程序

基地由所属集团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挂牌的原则组建报批。

(一)基地所属集团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向协会提出挂牌申请,提供申请材料;

(二)协会依据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合格后,报协会秘书处领导办公会审议;

(四)经协会秘书处同意后,行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网上公布,授予该职业(工种)技能竞赛与培训基地标牌。

第二十五条 基地接受协会竞赛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与竞赛办公室的业务对接。基地的行业重大活动事项须提前向竞赛办公室报备审查,同时可开展竞赛、培训、研讨等合作。双方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竞赛办公室

1.根据会员单位普遍需求,组织开展行业竞赛、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2.审查基地年度行业重大活动计划、设施维护计划等;

3.对基地开展评估检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基地

1.承办行业竞赛、培训、研讨交流等相关活动任务;

2.编制年度行业培训工作计划、设施维护计划,并向竞赛办公室报备审查;

3.接受竞赛办公室的评估检查、现场质量督导和管理;

4.完成协会竞赛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地应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对竞赛与培训场所、设备实施、工作程序以及人员进行管理,确保设备和人身安全,并及时按照职业(工种)标准要求和生产技术发展情况进行设备更新,以满足竞赛和培训需要。

第二十七条 基地发生变更或停办情况的,需向协会提交申请,依规对基地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表彰与处罚

(一)协会对承办各项活动表现突出的基地实行表彰。

(二)对两个年度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基地,原则上予以撤销。

(三)对未向协会报备,私自以协会竞赛与培训基地名义开展相关活动,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基地,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撤销该基地。被撤销的基地三年内不得申请再次挂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规定有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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