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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设奖者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0年04月10日 来源:本站 作者:综合管理部 点击量: 分享:

第一条 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为使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核能科技奖”)设奖者行为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核能科技奖的奖励资金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同其会员单位自愿出资设立。出资单位(以下统称“设奖者”)依照本章程组成设奖者委员会。

第三条 设奖者各委派一名代表组成设奖者委员会。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协商确定。

设奖者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本届设奖者委员会应提出下一届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名单。

设奖者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遇工作变动等情况,由设奖者提出申请、经全体委员会议同意,可另行委派代表担任委员。

第四条 设奖者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向核能科技奖设奖者委员会派出委员;向核能科技奖评委会推荐委员;向核能科技奖专业评审组推荐专家。

(二)义务:按照核能科技奖设奖者委员会通过的出资方案及时足额提供奖励资金;积极参加设奖者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五条 核能科技奖设奖者委员会的职责

(一)筹集奖励资金;

(二)向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核能科技奖评委会组成方案;

(三)审定年度各奖项控制名额;

(四)听取并审议核能科技奖年度评奖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年度奖励资金使用的预算和决算;

(六)接受社会捐赠(接受社会捐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加入和退出设奖者委员会。

(一)设奖者委员会对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开放。凡愿意遵守本章程规定、每年向设奖者委员会出资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奖者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即可成为新的设奖者。

(二)设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第四条第二款义务的,视为自行退出设奖者委员会。经设奖者委员会确认后,该设奖者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终止。

(三)设奖者有退出设奖者委员会的自由。设奖者退出前需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设奖者委员会确认后生效。

第七条 本章程经设奖者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名义印发。

第八条 本章程及设奖者委员会组成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保存,并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本章程由设奖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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