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关于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公告
2017年4月27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第二届理事会《关于调整会费缴纳标准的意见》。会后,协会秘书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修改了《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附后)。民政部原要求,社会团体会费缴纳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后需到民政部报备;协会秘书处据此8月30日电话咨询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方答复,从2014年开始会费调整,无需到民政部报备。
现将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调整后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费原缴纳标准
1.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4.一般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调整后的会费缴纳标准
1.执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30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5.一般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专此公告。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