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1日,国务院公开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20多个行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进行了分类说明。
《暂行规定》指出: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以大型高效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煤电,在生态保护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建设大型煤炭基地,调整改造中小煤矿,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电联营。实行油气并举,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力度,扩大境外合作开发,加快油气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石油替代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指导目录》中,能源产业(含核能)有47项列入鼓励类,限制类6项,淘汰类18项。其中,煤炭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分别为14项、4项和12项;电力分别为17项、2项和3项;油气鼓励类6项,淘汰类3项。
涉及核能的部分是:
三、核能
鼓励类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7、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9、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0、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