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民用核安全设备 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