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焊工焊接操作工 令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