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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6号)(HAF604)
时间:2008年01月09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点击量: 分享: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已于20071225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三章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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