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已于2007年12月2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 令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
第三章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
第五章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