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张庆伟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环保 法规 无损检验人员 令
目 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四章 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