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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时间:2014年12月18日 来源:环保部 点击量: 分享: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4]275号
 
 
 


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核电基地5台运行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的请示》(中核运行执照发〔2014〕129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对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在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并遵守其运行许可证规定的要求,确保秦山核电厂、秦山第二核电厂和秦山第三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附件:1.《秦山核电厂300MWe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2.《秦山第二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3.《秦山第二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4.《秦山第三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5.《秦山第三核电厂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联合持证)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12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环保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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