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协会会费的收缴与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的要求,协会秘书处对《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执行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档次,统一按照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执行。修订后的《办法》已经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召开下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追认。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2018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四)一般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本协会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或被选举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二)每年上半年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
(三)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缴纳会费。
(四)会费发票使用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会费用途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三)协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四)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返聘费)、社会保险金等;
(五)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六)协会秘书处办公用房租赁费;
(七)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二)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成立经费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经费管理委员会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有关经费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另行制定。
(四)协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五)依据协会章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和联系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经2018年4月23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施行,待召开下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