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7]324号
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基地7台核电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的通知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秦山核电基地7台核电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的请示》(中核运行核安发〔2017〕288号)和《关于补充秦山核电基地7台核电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申请材料的报告》(中核运行核安发〔2017〕40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秦山核电有限公司等联合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秦山核电厂1号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3、4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许可证续证的申请,有效期分别延至2021年7月30日、2041年10月8日、2044年1月28日、2050年5月29日、2051年10月19日、2042年7月17日、2043年3月15日。
相关公司在机组运行管理中,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遵守其《核电厂运行许可证》要求,确保秦山核电厂1号机组、秦山第二核电厂1、2、3、4号机组和秦山第三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12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