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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年04月15日 来源:本站 作者:综合管理部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加快核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核能行业供应商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核能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质〔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核能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民用核能行业相关的供应商。

第三条 为了对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与供应商信用评价进行统一管理,整合资源、提高效率,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组织机构即为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组织机构,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牵头组建,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组织机构具体内容参见《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指导机构及职责

(一)指导机构

中国核能行业供应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供评委)即为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评价工作的指导机构。

(二)主要职责

1.制定、发布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规定;

2.批准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规则和实施程序;

3.授权、指导、监督执行机构及评价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4.确定评价人员的资格要求;

5.审定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

6.批准、发布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及各类名单;

7.处理供应商信用评价活动中的申、投诉;

8.研究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执行机构及职责

(一)执行机构

供评委执行机构(办公室)即为信用评价执行机构,设在协会会展供评部。

(二)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工作规则和实施程序;

2.组织实施核能行业信用评价的宣传与推广;

3.提出评价机构及评价专家队伍组建建议,开展评价人员的资格培训;

4.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及各类名单的日常管理和发布;

5.受理供应商的申请,组织协调评价过程;

6.建立和维护供应商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

7.供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评价机构及职责

(一)评价机构

供评委评审机构即为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由评价机负责。

(二)主要职责

1.编制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2.协助执行机构组建、培训、管理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人员队伍;

3.组织实施评价活动、形成评价结果报执行机构;

4.协助执行机构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过程

第七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坚持自愿申请、适当收费的原则。依据核能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采取“统一评价、统一平台、动态管控、资源共享”的方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过程公正、客观。

第八条 为便于评价活动的开展,依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特性对供应商进行专业划分。对核能产业链所需产品按专业分为机械设备、电和光学设备、原材料、工程建设、科研/设计、服务和其他七大类(根据需要可进行必要调整)。

第九条 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流程包括:

(一)供应商申请;

(二)执行机构受理申请,审核通过后交评价机构;

(三)评价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活动、向执行机构提交评价报告和初步拟定信用等级;

(四)执行机构对评价报告审核后,组织审定;

(五)供评委审定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

(六)评价结果公示;

(七)评价结果申诉、投诉及处理(适用时);

(八)评价结果公告;

(九)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履约表现等方面。履约意愿是指经营过程中推崇的基本信念和追求的目标,包括价值理念、核安全文化和意识、制度规范、品牌形象等内容。履约能力是指履行承诺、实现自身价值的综合性能力,包括企业管理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核安全质量管理能力等内容。履约表现是指承担利益相关方责任和承诺兑现情况,包括公共管理、相关方履约、社会责任等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参见《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

第十一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应秉承尽职调查的理念,充分利用其他信用评价、大数据及收集的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价。

第十二条 现阶段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中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信用好,A级表示信用较好,B级表示信用一般,C级表示信用差。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依据《核能行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信用评价,计算信用评价分值,形成信用初评报告,初步拟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供评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核能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行机构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评价机构审核后,如需供应商补充其他证明材料,执行机构一次告知,并自收到补充证明材料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完成复核,经供评委审定后反馈复核意见。对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业,重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完成异议处理的,评价机构应形成正式的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用评价结果录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统一样式制作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将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接受相关单位依法查询。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供应商应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有效期满后,供应商未申请复评的,评价结果逾期作废。

第十九条 供应商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从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动延展2年。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加强供应商信用行为动态监测与信用评价复查。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评价机构若发现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不良信息,应进行核实,并调整其信用等级,上报执行机构,并在信用档案中予以标记。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以下任一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一律降为最低信用等级,且2年内不受理其升级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列入“核能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对责任供应商和相关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处理。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在信用评价申报或动态管理过程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或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

(二)伪造或冒用较高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合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五)被列入能源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和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协会网站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实时更新。鼓励协会会员、供应商及其它企业和个人关注相关信息,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鼓励供应商在生产经营、交易谈判、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协会会员单位对守信供应商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激励措施;对失信供应商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惩戒措施。协会会员单位有义务推荐评价专家并反馈供应商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健全与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互通,建立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协同效应。

第二十五条 加强核能行业信用管理建设,对守信供应商采取重点推荐、业内表彰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供应商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机构对评价机评价人员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应及时查处并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可对评价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反馈至执行机构。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员单位或供应商对批准的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协会提出申、投诉。

第二十九条 供评委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协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评价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应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评价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并与评价机构签订评价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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