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工作
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评价和供应商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供应商评价”)工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供应商评价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核协函〔2018〕474号)、《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核协会评发〔2019〕585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评价工作经费是指用于包括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供评委”)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在供应商评价工作全过程发生的全部费用,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三条 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经费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进行约定。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在供应商评价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根据双方约定的工作分工各自承担。
第二章 经费使用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发生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与各核电集团进行对接、协调、信息反馈等;
(二)承担供评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职责,负责供应商评价工作的日常运作及管理;
(三)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评价申请;
(四)授权评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监督评审机构工作过程;
(五)审核和发布供应商评价制度、规则、标准;
(六)征集、组建并监督供应商评价评审员队伍;
(七)组织开发和维护供应商评价信息管理平台;
(八)组织供评委委员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九)发布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信用等级名录;
(十)协调各核电集团收集供应商的供货、服务、履约评价和不良行为管理等信息,并负责进行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信用等级名录动态管理;
(十一)协会或供评委明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发生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起草供应商评价制度、规则、标准,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程序;
(二)培训、使用、管理供应商评价评审员队伍;
(三)提出与评审机构工作内容相关的供应商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开发业务需求;
(四)受理和审查供应商的评价申请,执行机构、评审机构和受评价方签订三方评价合同;
(五)组织实施供应商评价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审定和批准结果,动态更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信用等级名录;
(七)受托制作和发放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证书和供应商信用等级证书;
(八)向执行机构提交供应商评审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评价经费的使用项目包括:评审报酬、审定报酬、调研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劳务费、会议费、印刷宣传费、差旅费、供应商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维费、管理费等。各项具体支出如下:
(一)评审报酬:按规定支付给实施评审的人员的劳务报酬;
(二)审定报酬:按规定支付给实施审定的人员的劳务报酬;
(三)调研费:开展供应商评价相关活动所需调查研究的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开展供应商评价相关活动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五)资料费:制修订供应商评价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程序等文件所需的书刊、资料的购置、翻译等费用;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供应商评价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程序等文件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等方面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七)会议费:开展供应商评价相关活动所需召开会议的费用,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交通费等;
(八)印刷宣传费:对供应商评价进行宣传推广(参展、广告制作、宣传品制作等)、相关资料印刷等费用;
(九)差旅费:开展供应商评价相关活动所需的差旅费用,按相关单位的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十)供应商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维费: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费用、硬件设备采购费用和运维费用;
(十一)管理费:开展供应商评价相关活动中的组织协调、日常事务处理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二)其他费用:指由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根据实际供应商评价工作需要,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分担
第七条 供应商评价工作的经费来源为向供应商收取的评价费用。按照“自愿参与,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执行机构、评审机构和受评价方签订三方评价合同,在评价合同中明确评价费用。由执行机构收取评价费用。
第八条 参考国家第三方认证收费标准,制定合理可行的评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评价收费标准》(附件1)及《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收费标准》(附件2)。
第九条 供应商评价现场活动费用分担
(一)审定专家酬金、供评委日常活动费用由执行机构承担;
(二)评审组的评审酬金由评审机构承担,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的管理人员参与评审组织工作时不得领取评审酬金;
(三)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发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受评价方承担。
第四章 责任和权益
第十条 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应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相关制度规定和合作协议的框架下,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保障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执行机构有权依照相关制度和协议对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评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当各核电集团需要调阅、查阅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评价相关档案资料时,由执行机构协调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执行机构和评审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产生问题时,双方应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评价收费标准
2.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收费标准
附件1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1 | 申请费 | 1000元/项 |
2 | 评审费 | 3000元/人日*项目人日数 |
3 | 审定费(含注册费) | 2000元/项 |
注:1.供评项目人日数按照《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评价人日数核算办法》进行确定。
2.实施现场评审发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受评价方承担。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评价人日数核算办法
1 目的
为充分、准确、规范核定供应商评价工作人日数,保证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合格供应商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2 职责
执行机构、评审机构的受理人员、评审计划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3 要求
3.1 参考依据
CNAS—CC 105:2016《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QMS、EMS、OHSMS)》;
CNAS—GC 02:2010《管理体系结合审核应用指南》;
3.2 术语与定义
涉及评审人数:是指被评审供应商涉及申请评价范围内的员工人数。对非全时工作人员,按工作小时数进行折算。对涉及倒班工作人员,按其1个班次的人数计算。(人日数中“日”等于8小时)
评审总人日数:包含评审策划、评审实施、报告撰写、审议等所需的人日数。
4 供应商评审人日数的确定
4.1总则
依据受评审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分别对质保能力、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商务能力三个部分计算人日数。
1.当计算得出的人日数包含小于0.5的小数时,小数部分按0.5计;当计算得出的人日数包含大于0.5的小数时,小数部分按1人日计。
2.当受评审供应商存在多场所情况时,每增加1个场所,依据该现场的组织规模和产品情况,现场评审人日数增加1~3人日;
3.申请评审范围仅为销售代理类时,质保能力部分、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人日数分别乘以系数0.8。
4.工作语言为非汉语的,总人日数乘以系数2。
5.现场评审实施人日数不低于总人日数的80%(适用于现场评审方式)。
6、多场所增加人日数直接计入评审实施人日数。
4.2 初审现场评审人日数的计算
4.2.1质保能力部分人日数的计算
1.根据供应商涉及评审人数查询《合格供应商评价评审人日数计算基准表》(见附表),确定基准人日数。
2.供应商已取得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含EJ/T 9001)认证证书,且证书范围完全覆盖评审范围的,质保能力部分人日数乘以系数0.5;证书范围部分覆盖评审范围的,质保能力部分人日数乘以系数0.7。
3.涉及核安全产品的供应商,质保能力部分人日数乘以系数1.2。
4.2.2 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人日数的计算
1.根据供应商被评审产品的从业人员数查询《合格供应商评价评审人日数计算基准表》(见附表),确定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评审员人日数。
2.申请评审范围每增加1个专业大类,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人日数增加1人日;
3.同一专业大类中每增加1个产品种类,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人日数增加0.5人日;
4.2.3 商务能力部分人日数的计算
1.涉及被评审产品的从业人员数在500人以下的,商务能力部分人日数为2人日;
2.涉及被评审产品的从业人员数为500人及以上的,商务能力部分人日数为3人日。
4.3 年度监督现场评审人日数的计算
1.质保能力部分人日数按初审规定计算后,乘以系数0.3;
2.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人日数按初审规定计算后,乘以系数0.5;
3.商务能力部分人日数与初审相应部分相同;
4.4 复审现场评审人日数的计算
1.质保能力部分人日数按初审规定计算后,乘以系数0.6;
2.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人日数按初审规定计算后,乘以系数0.8;
3.商务能力部分人日数与初审相应部分相同;
4.5 扩项评审人日数的计算
4.5.1 结合年度监督评审进行扩项时:
1.供应商已取得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含EJ/T 9001)认证证书且证书范围完全覆盖扩项范围时,扩项评审申请范围每增加1个产品种类,人日数增加0.5人日;
2.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部分覆盖或不覆盖扩项范围时,扩项评审申请范围每增加1个产品种类,人日数增加1-3人日;
3.商务能力出现重大变化的增加1人日。
4.5.2 单独扩项评审时:
1.单独扩项基准人日为2人日;
2.供应商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含EJ/T 9001)认证证书且证书范围完全覆盖扩项范围时,扩项评审申请范围每增加1个产品种类,人日数增加0.5-1人日;
3.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部分覆盖或不覆盖扩项范围时,扩项评审申请范围每增加1个产品种类,人日数增加1-3人日;
4.商务能力出现重大变化的增加1人日。
4.5.3 增加场所时:
按照增加场所涉及的被评审产品的从业人员数,参照初审人日数计算方式确定评审人日数。
4.6 资料评审人日数的计算
根据供应商规模及所供产品的复杂程度,确定相应的人日数:
1.质保能力部分人日数为2-4人日;
2.产品质量和技术能力部分人日数为3-5人日;
3.商务能力部分人日数为1-2人日;
4.工作语言为非汉语时,总人日数乘以系数2。
《合格供应商评价评审人日数计算基准表》见附表。
附表
合格供应商评价评审人日数计算基准表
供应商被评审产品的 从业人员数(人) | 评审基准人日数(人日) | 备注 |
1-50 | 4 | |
51-150 | 6 | |
151-300 | 8 | |
301-600 | 10 | |
601-1200 | 12 | |
1201-2000 | 14 | |
2001-5000 | 16 | |
5001-10000 | 17 | |
10000以上 | 18 |
附件2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收费标准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1 | 申请、公告等 | 2000元/项 |
2 | 评价费 | 3000元/人日*项目人日数 |
注:1.项目人日数按照《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人日数核算办法》进行确定。
2.实施现场评价发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受评价方承担。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人日数核算办法
1 目的
为充分、准确、规范核定供应商评价工作人日数,保证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2 职责
执行机构、评审机构的受理人员、评审计划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3 要求
3.1 参考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试行)》。
3.2 术语与定义
组织规模:是指被评价企业的员工人数。对非全时工作人员,按其工作小时数进行折算。对涉及倒班工作人员,按其1个班次的人数计算。
资产规模:是指被评价企业的资产总额。
评价人日数:是指实施信用评价所需的工作量,包含评价策划、评价实施、报告撰写、审议等所需的人日数。
4 供应商信用评价人日数的确定
4.1总则
依据受评价企业的组织规模和资产规模情况,核算评价工作所需人日数。在进行人日数核算时,应注意:
1.当计算得出的人日数包含小于0.5的小数时,小数部分按0.5计;当计算得出的人日数包含大于0.5的小数时,按1人日计。
2.当受评价企业存在多场所情况时,每增加1个场所,依据该现场的组织规模等情况,评审实施人日数增加1~2人日;
4.1初审人日数的计算
根据被评价企业的组织规模和资产规模,按照《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审人日数基准表》(见附表)确定信用评价工作人日。
4.2 年度监督人日数的计算
年度监督人日数为初审人日数的20%。
4.3 复评人日数的计算
复评人日数为初审人日数的75%。
4.5 信用等级升级评审人日数的计算
信用等级升级评审人日数为初审人日数的75%。
附表
供应商信用评价评审人日数基准表
资产规模
组织规模
| 1000万元(含)以下 | 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 | 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 | 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 | 10000万元以上 |
200人以下 | 4 | 5 | 6 | 6.5 | 7 |
201-500人 | 5 | 6 | 6.5 | 7 | 7.5 |
501-1000人 | 6 | 6.5 | 7 | 7.5 | 8.5 |
1001-2000人 | 6.5 | 7 | 7.5 | 8.5 | 9 |
2001-5000人 | 7 | 7.5 | 8.5 | 9 | 9.5 |
5000人以上 | 7.5 | 8.5 | 9 | 9.5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