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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研究
智库丛书特别推介丨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战略推动华中地区核电发展的有关建议
时间:2023年03月17日 来源:《智库丛书》第五卷 点击量: 分享:

编者按:

《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第五卷)》已完成出版发行,这是一本发产业先声的智慧文萃,是行业专家们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对产业前途命运进行思考的思想文库。自2023年3月起,协会微信公众号将精选大部分文章与广大读者共享。本期推出的是“特别推荐”板块文章《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我国核能发展的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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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华

课题首席专家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特邀顾问,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行业骨干集团和资深专家,结合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要求,对华中地区(重点是“两湖一江”地区)的“十四五”乃至中长期的经济发展走势、能源资源禀赋、能源输送格局、能源消费结构、环境容量约束、电力系统结构、电力系统安全,以及华中地区发展核电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一、在华中地区发展核电是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

长江经济带集聚的人口和创造的地区生产总值均占全国 40% 以上,进出口总额约占全国 40%,是我国经济中心所在、活力所在,一直以来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2016 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三次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 多次做出了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保护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作为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长江保护法》把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华中地区发展核电不仅符合《长江保护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和法律的具体规定要求,也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实现华中地区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是国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的核电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长江保护法》是保障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的重要法律。《长江保护法》通过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将实践探索中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转化为法律制度,建立了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机制,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长江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绿色发展的综合法。《长江保护法》是规范全局问题的一般法,是聚焦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特殊问题的特殊法。《长江保护法》的目标是为流域空间设计系统性、整体性的管治方案,将长江流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在整个流域进行整体性、系统性考量,谋求在大保护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长江保护法》是聚焦长江流域特定问题、重点问题和全局问题的特别法。《长江保护法》并非简单复制现有的普适性环资法律,而是聚焦长江流域特定问题、重点问题和全局问题的特别法,既有原则性的要求,也有为流域治理提供对症下药式的制度创新,特别是针对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水污染严重、长江无鱼和珍稀濒危物种受到严重威胁的困局等问题。当流域法律制度与已有的立法发生交叉, 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适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二)《长江保护法》强调绿色发展,突出生态优先,注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在立法理念与总体原则方面突出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长江保护法》中明确了“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等立法理念和总体原则。

在管理协调机制和规划管理体系方面开创了“齐抓共管”的流域管理新模式。《长江保护法》在保留既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推动了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的重大变革。在继承和保留既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流域协调机制。同时,建立了以长江保护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完整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明确了各类规划的效力,有助于各级、各类规划在编制内容和编制程序上的对接。

在水资源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在水资源保护方面,《长江保护法》明确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 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强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要求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充分彰显绿色发展理念,着眼于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长江保护法》专门设立“绿色发展”一章,准确把握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绿色生产方式的转型方面,作出了完善的制度设计。统筹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编制实施的绿色发展规划;制定了干支流岸线相关项目建设范围的绿色发展红线;明确了产业升级清洁化改造、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的绿色发展措施;建立了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评估机制等。

(三)华中地区发展核电符合《长江保护法》立法理念与具体要求

发展核电体现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核电本身具有安全、高效、清洁、低碳的能源属性,我国核电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运行记录,核电已经在沿海的经济发达地区和长江下游的江苏、浙江等地区大规模布局,保护了生态环境,有力支持了当地的能源转型和经济发展。新发展阶段稳步推进核电向长江中游华中地区发展,对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和长远意义,也会对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践行生态文明思想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发展核电符合《长江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从核能法律体系来看,在安全、环境方面,我国执行的是国际和国内最高、最严格的标准,高于国内现行其他领域的安全及环境标准;从《长江保护法》规定来看,核电不在……“四个禁止”范围内, 满足“三线一单”的要求,也完全符合《长江保护法》的各项具体要求;从华中地区湖南、湖北、江西首批三个核电项目前期来看,无论是规划层面、安全层面、环境生态保护层面还是资源保护层面均严格遵循各方面法律的要求,得到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的支持。

(四)华中地区发展核电是贯彻《长江保护法》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长江保护法》绿色发展呼吁新动能。绿色发展离不开能源的清洁、低碳转型, 发展核电对保障长江流域特别是缺能源资源、缺清洁电源、缺本地支撑电源的华中地区能源供应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升综合经济实力和工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核电是资源节约型的能源利用方式。与传统煤电相比,核电具有清洁、低碳、燃料用量少、运输成本低等优势;与风光等新能源相比,核电具有单位土地能量密度更高、土地占用少、出力更稳定,负荷因子高等综合优势。

核电能有效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核电的发电过程,既不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也不产生任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可导致酸雨的气体,对空气的污染是“零”,甚至核电的放射性污染也比煤电少得多。利用核能制冷、制氢、岸电、岸氢对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和绿色航运有积极作用。

后续华中区域核电将根据新法实施的要求,做好与长江流域规划体系、水资源论证制度、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新要求、新程序的衔接,以确保核电项目尽快开工建设,为华中地区的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作出贡献,满足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为国家实现“双碳”目标和生态文明建设起到重要的助推作用。

二、华中地区中长期发展核电的必要性

长江经济带战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华中地区在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地位。“十三五”以来,华中地区经济增速和电力增长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十四五”及中长期看,特别是在国家“双碳”目标下,由于能源资源、环境容量、电力系统安全等约束因素,华中地区积极有序推进核电发展,是能源电力安全保障和清洁转型的战略选择,对促进长江经济带战略实施,保障地区绿色发展、能源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长江经济带战略对华中地区能源电力提出新要求

华中地区已成为长三角、珠三角制造业转移的重要地区。近年,华中地区湖北、湖南、江西三省要素流动活跃,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渐显,已成为长三角、珠三角制造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区,正成为承载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支撑带。从产业结构现状来看,华中地区第二产业结构占比接近 41.16%,其中湖北 41.7%、湖南 37.6%、江西 44.2%,工业部门六大高耗能行业比重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大于 80%,对未来能源电力提出更多更高的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电力增长的重点区域。

华中地区经济和电力增长速度处于领先地位。“十三五”期间,全国 GDP 增速平均水平5.7%,湖南、湖北、江西三省GDP 年均增速明显高于全国,分别是7.0%、 5.2% 和 7.7%。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湖南、湖北、江西三省电力增速明显高于全国。 “十三五”期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平均水平 5.5%。湖南、湖北和江西省全社会用电量分别是 1 929 亿千瓦时、2 144 亿千瓦时和 1 627 亿千瓦时,年均增长分别是 5.9%、5.3% 和 8.4%。预计“十四五”期间,湖南、湖北和江西的 GDP 增速分别达到 6%、6.5% 和 7%,一次能源消费增长率分别为 2.8%、3.2% 和 3.6%;到 2025 年年底,三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将分别达到 1.87 亿吨标煤、1.9 亿吨标煤和1.17 亿吨标煤;全社会用电量将分别达到 2 660 亿千瓦时、2 930 亿千瓦时和 2 360 亿千瓦时。从“十五五”看,预计华中地区电力需求年增长 5%,以 2021 年华中三省6 000 亿千瓦时用电为基数,则 2025 年、2030 年、2035 年华中三省的用电量分别达到 7 657 亿千瓦时、9 772 亿千瓦时、12 469 亿千瓦时,仍属于全国电力增长较快的地区。

华中地区能源电力发展需要满足双碳目标和绿色发展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和新形势下,华中地区能源电力发展,既需要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要求,也需要满足“双碳”目标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在现阶段区域化石能源比重偏高、能源对外依存度较大的背景下,华中地区一方面需要保证用能、用电的稳定增长,并有效减少外来煤炭和电力的比例;另一方面需要持续提高自身的非化石能源比重,加快区域能源的绿色低碳转型。

(二)华中地区能源电力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本地能源资源不足,结构不合理。华中地区“缺煤、少水、无油、乏气,新能源潜力不足”。区域能源对外依存度高。2020 年,湖南、湖北、江西三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分别是 16 275 万吨、16 200 万吨和 9 800 万吨标煤,本省一次能源生产总量分别是 3 050 万吨、5 516 万吨和 1 360 万吨标煤,能源自给率分别是 18.7%、34.0% 和 13.9%,远低于全国的 81.69%。

环境容量压力大,减碳手段不足。长江沿线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水、大气、土壤污染严重。流域内30% 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 公里范围内,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的 40% 以上。单位面积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 1.5 倍至 2.0 倍,大部分地区长期受到酸沉降影响,属我国酸雨污染较严重的区域。受资源禀赋、产业结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因素制约,华中地区依靠本地生态碳汇和可再生能源,难以实现区域碳中和。要在 2025 年内实现煤炭达峰、2030 年内实现碳达峰、2060 年内实现碳中和,形势十分紧迫。

处于电网枢纽,电力系统安全风险大。华中电网是“西电东送、南北互供”全国特高压互联电网的枢纽。西北新能源、西南水电、华北火电和三峡水电在此汇集、疏散,呈现出电力资源送受并重、大进大出的特征。随着华中地区特高压外部输入新能源电力的增加,电动汽车、分布式能源、储能等交互式用能设备广泛应用, 电力系统呈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的“双高”特征,系统转动惯量持续下降,调频、调压能力不足。近年来,华中地区冬夏季“双峰”明显,日峰谷差近 40%,随着新能源的增加,未来电网负荷的“鸭子型”特征将进一步明显,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难度有可能逐年加大。

(三)华中地区能源电力中长期面临巨大挑战

从能源供给特点看,华中地区一次能源资源匮乏,缺煤、贫油、少气。“十三五” 期间前三年,华中各省电力供应已由盈余向紧张转变,华中全网时段性电力供应紧张日益凸显。2020 年,湖南、湖北、江西三省能源自给率分别是 18.7%、34.0% 和13.9%。随着长江经济带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实施,湖南、湖北、江西经济加快发展,一次能源消费总量逐步增加,但本地区一次能源生产总量增加有限,能源对外依存度将持续攀升,未来有可能成为我国第一大缺能地区,特别是湖南和江西。

为此国家高度重视,在能源电力布局上,从三个方面做了部署安排:一是建设蒙华铁路,二是建设特高压电网,三是规划发展核电。但是受相关条件制约,前两个方案成效有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华中地区能源供应紧张问题。

一方面蒙华铁路受煤电发展空间、生态环境保护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制约,作用有限。蒙华铁路是解决华中地区能源电力困境的三大途径之一,但一方面受国家双碳目标,特别是长江经济带沿线绿色发展的制约,华中地区煤电的发展空间非常有限;另一方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要求严控高耗水行业发展,煤电后续获批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最后蒙华铁路 0.18 元 / 吨公里的“运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煤供应的经济性,特别是江西由于运输距离远,电煤运输成本依然高企,最终使得蒙华铁路可以起到的作用有限。2021 年以来,煤炭价格高企,导致华中地区的动力煤到厂单价已经突破了 2 100 元 / 吨,煤电度电成本已接近 0.6 元 / 千瓦时,远高于核电的发电成本。

另一方面特高压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但也增大了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风险。华中地区规划建设 5 条跨区特高压直流输电通道,全部建成

投产后,可以送入电力 4 000 万千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电力供应紧张问题。但华中电网现有主网架承受特高压直流故障冲击能力不足,豫南、湘南、赣南许多地区网架结构相对薄弱,承受大容量特高压直流闭锁故障引起的大规模转移潮流能力不够,动态无功支撑能力不强的特点,使得华中地区在消纳区外来电的同时,更需要稳定的本地电源实现就地平衡,否则将会造成较大的电力系统性安全风险。

为此,华中地区能源电力未来转型发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向:一是要加强绿色供应转型。目前华中地区化石能源消费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碳中和新形势下,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的绿色转型势在必行;二是要强化可靠供应。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保障的基础,华中地区能源资源匮乏,能源安全保供面临长期压力,在能源电力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区域能源安全形势更加突出。三是要巩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华中电网呈现强直弱交格局,新形势下,区域外来用电大增, 本地支撑电源不足,电网安全稳定能力急待加强。四是要突出能源电力的经济性。能源电力价格指数是区域竞争力的体现,在能源转型和外来供电大增的新形势下, 如何保证能源电力供应价格在全国范围内有竞争性优势,成为保证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各省的“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经课题组研究论证后认为,“十四五”期间,湖南、湖北和江西三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占比将分别从 55.0%、53.5% 和 63.9%,下降到 49.7%、51.0% 和 56.9%;非化石能源占比将分别从 21.0%、17.5% 和 13.6%,上升到 23.0%、20.0% 和 18.3%;电能占终端能源比重将分别从 17.0%、20.6% 和 25.0%,上升到 22.0%、25.0% 和 30.0%。预计到 2025 年,湖南、湖北和江西三省电力装机将分别从 4 984 万千瓦、8 273 万千瓦和4 401 万千瓦,增长到 8 000 万千瓦、11 400 万千瓦和 7 513 万千瓦。考虑到煤电的逐步退出和本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空间有限,后续华中地区作为我国第一大缺能地区,迫切需要增加本地清洁低碳电源作为支撑。

(四)发展核电是华中地区能源电力发展的战略选择

对于缺能源资源、缺清洁能源、缺本地支撑电源的华中地区来说,与其他能源相比,发展核电优势非常显著。

核电是能量密度高、资源节约型的能源。核电能量密度高,1 千瓦核电的电能量供应能力是风电、光伏的 4.3 倍,适合承担电力基荷,有利于改善能源与负荷分布的空间结构,形成更为安全的电网结构,对优化能源整体布局、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华中地区土地资源有限,新能源可开发潜力不大,且难以实现大规模开发,如过度开发新能源,还将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华中地区的生态环境、自然景观现状,激发土地利用矛盾,甚至带来不可预见的新环境问题。

核电在华中地区碳减排上有着显著的作用。核电是低碳排放的清洁能源,从国内外核能利用的实践看,核电在高效、节能、减碳等综合利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核能除了用于发电,还应用于供热和海水淡化,核能综合利用示范也已经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核能制冷、制氢、岸电、岸氢对区域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和绿色航运有积极作用。同时,发展核电产生的经济效益可以反哺地方生态修复资金缺口,进一步促进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水平的提高,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华中地区具备良好的核电发展条件。国家核电发展战略方针有新的调整, 2021 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特别强调,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 表明了中国坚定发展核电的态度;并且通过“十一五”到“十三五”的发展,我国核电技术已从二代转型升级到三代,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与世界最高安全标准接轨, 核电安全水平满足当前国际最高安全标准要求;此外,华中地区核电前期工作有了充分的准备,湖南桃花江、湖北咸宁、江西彭泽三个项目均已完成项目审批与核准所需的工作,累计投入已超过 120 亿元,具备申请项目核准开工建设条件。

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能源低碳转型来看,核电从沿海向内陆发展,是必然趋势。核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比较长,通常从项目开工到投产需要 5 ~ 8年的时间,考虑华中地区“十四五”以后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建议江西彭泽、湖南桃花江和湖北咸宁三个核电项目在“十四五”期间尽快开工建设。

三、华中地区开发核电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长江保护法》开篇明确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安全与环保是华中地区能否发展核电的前提条件。我国坚持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最严格的标准发展核电。我国三代核电技术已达到国际公认的最高核安全标准,从设计上实际消除了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可以确保在任何极端情况下,即使发生堆芯熔化等严重事故,也能有效包容放射性物质,不会对环境和公众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一)三代核电已有的安全基础和内陆核电建设运营实践

我国三代核电采用国际最先进的技术、最严格的标准建造。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三代核电,在国际上处于“并跑”“领跑”阶段,实现了本质安全。我国三代核电设备及厂房构筑物,能够抵抗类似福岛事故的地震、洪水,以及类似“9·11” 的商用大飞机撞击;同时将非能动技术应用于事故预防和缓解,安全系统无需动力支持,在丧失电源或丧失气源的失效模式下,自动应对地震、洪水等极端工况,保证在极端工况触发后 72 小时内无需操纵员干预动作,大大提升了系统的本质安全能力。

三代核电运行业绩验证了核电的安全性、环保性和先进性。我国投运的三代核电运行业绩,充分验证了其安全性、环保性、先进性和可靠性。2020 年 2 月,国家核安全局向三门、海阳核电颁发运行许可证,标志着四台机组商运一年多来运行结果符合设计各项要求。2021 年 1 月 30 日,“华龙一号”全球首堆福清核电 5号机组投入商业运行。我国三代核电商运以来,各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综合指数排名位居世界先进行列,体现了其设计上固有的先 进性,验证了其安全性和环保性。

世界核电选址内陆是普遍现象,内陆核电与沿海核电数量相当。从世界范围看,不管是从总体规模上,还是从个体的核电大国、拥有核电的小国,把核电建设在内陆是普遍现象。根据世界核协会(WNA)公布的数据,截至 2020 年年底,全球在运行的 441 台核电机组中,有 251 台分布在内陆,占比 57%。世界核电装机最多的美国,94 台核电机组中有 74 台分布在内陆,占比 79%,其中在美国的“母亲河”——密西西比河流域建有 31 台机组;核电发电占比最高的法国,56 台核电机组中有 36 台分布在内陆,占比 64%,其中在法国五大河流之首的罗纳河沿岸就运行着 14 台核电机组。

在内陆地区和沿海建设核电厂的安全标准具有一致性,适用法律和法规完全相同。美国、法国一半以上的核电建设在内陆地区,多年的运行实践也验证其安全性和环保性。我国出口巴基斯坦的四台核电机组全部位于内陆地区。我国也有其他核设施建设在内陆区域,包括位于北京的快中子实验堆和高温气冷实验堆,多年监测数据已证明这些核设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二)华中地区核电的厂址安全与水资源安全有保障

华中地区核电厂址安全和水资源安全经过了充分论证。2015 年,受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工程院组织 21 位两院院士和 20 位行业资深专家,针对华中地区三个核电厂址安全以及对长江水资源影响进行了评估论证。厂址全部属于“干厂址”,全年平均用水量不超过取水河道总水量的 1%,厂址具有足够的抗震安全裕量,厂址地基岩土条件好,抵抗极端气象条件能力强。

华中地区核电在我国三代核电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进一步的安全保障增强措施与应急兜底方案,可以确保任何工况下水资源安全以及公众安全。其安全壳长期冷却功能加强、安全壳超压和过滤排放能力加强,采取“能存贮”“能封堵”“能处理”“能隔离”的“四能”措施,作为兜底方案,将事故影响范围限定在厂区内,保极端工况下水资源的安全。

(三)华中地区核电完全满足生态环境要求

华中地区核电液态流出物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华中地区核电采用更先进的液态流出物消减技术,液态流出物排放核素浓度比沿海核电低 1 到 2 个数量级,排放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华中地区核电在事故时,核素不会经地下水进入长江;华中地区核电排水对局部区域水温的影响很小;美国核电多年运行显示核电对周边水环境影响极小。

华中地区核电气体排放远低于环保标准的约束值。华中地区核电即使按照保守的设计排放源项考虑,气态途径所致公众的最大个人有效剂量均处于豁免水平, 远小于《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中规定的公众个人剂量约束值。

四、积极有序开发建设华中地区核电的政策建议

一是明确核电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战略定位,积极有序发展内陆核电

根据“双碳”目标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要求,充分发挥核电在清洁替代和减排、提供负荷中心稳定的支撑电源、形成与新能源互补的新型电力系统等方面的作用,在国家层面明确核电的战略定位,提出内陆地区核电的布局原则、相应的比例,积极有序发展内陆地区核电;保护和优化现有的厂址,做好未来厂址普查和后续项目的统筹安排;做好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在长江流域发展规划、水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中配合做好内陆及华中地区核电发展规划。

二是华中地区发展核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需要加快推进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长江经济带战略也将促使华中地区能源电力快速发展。《长江保护法》的出台,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在华中地区发展核电符合《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和具体要求。发展核电是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的重要举措;也将助力华中地区能源电力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

三是做好启动华中地区首批核电准备,保障未来本地支撑电源

华中地区远景是我国第一大缺能地区,区域碳汇资源有限,电力供应过度依赖外送,能源电力低碳转型和安全保供双重压力大。建议结合《长江保护法》新要求,按照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储备一批,梯次有序,积极开展华中地区核电的前期准备和工程建设工作。其中,华中地区首批三家核电项目前期论证充分,具备坚实的安全基础和保障,建议按照“十四五”开工、力争“十五五”投产,做好具体准备工作。

四是研究在“三北”大型新能源基地配套核电,保障新能源调送华中通道高效稳定

我国“三北”风光资源丰富,电力通道资源相对宽松,新能源基地和电力通道建设条件好。建议研究在“三北”大型新能源基地选址布局核电,探索“水、火、核、风、光、储”一体化基地的建设,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增加“三北”新能源与华中地区负荷匹配性,提高外送电源通道利用率和清洁能源比例,保障华中地区电力清洁稳定供应。

五是积极开展核电新技术探索研究,持续推动核电产业创新发展

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地下核电可行性、核电安全新技术、核电运行灵活性提升、核电空冷及净零排放技术、小堆及第四代堆在华中地区应用等开展专题研究, 形成相应成果,推动核电产业创新发展。

六是加强科普宣传,构建公众沟通工作新格局

由于核电及核安全的专业性强,公众对核安全的过度担忧,以及普遍对核电的不了解和恐惧,造成核电尤其是内陆地区核电公众沟通挑战巨大。建议聚集政府、行业和企业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内陆地区核电公众沟通工作,凝聚共识,提高公众沟通的有效性,破除内陆地区核电“禁区”的错误认识。

注:本报告是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重大问题联合研究专项“落实长江经济带战略推动华中地区核电发展”课题的简版报告。报告于 2021 年 9 月完成,文中相关资料和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课题组主要成员:王炳华,钮新强,翟勇,范必,吴爱红, 陈金星,陈映坚,杨波,李静云,刘伟,伍浩,袁向东,刘玮,陈荣,井广秀,袁毅,李建新,肖志勇,唐兵,肖宁,葛仲奕,鲍麒,周宇。

(本文刊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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