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核能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核能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需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与核能发展相关的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创造性成果,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根据委托方的申请,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出具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证鉴定过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由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
(一)新研制开发的与核能发展相关的技术成果;
(二)与核能发展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方案的技术评审、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
(三)与核能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评审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评审;
(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委托协会组织鉴定的成果。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协会不组织鉴定: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二)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鉴定过的科技成果;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五)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六)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七)与核能行业不直接相关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单位是协会,鉴定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主持,也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不得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其相关单位。
第九条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鉴定形式。原则上,会议鉴定采用线下会议,也可根据实际采用线上方式进行。
(二)函审鉴定: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三)以上两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协会秘书处遴选同行专家7-15人(若被鉴定项目是新产品时,主要用户的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参会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不同意见应载入结论中。
第十一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协会遴选同行专家5-7人组成函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函审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载入结论中。
第四章 鉴定专家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遴选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鉴定专家的遴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库;
(二)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二)项目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三)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四)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五)成果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等。
第十四条鉴定专家应履行的职责:
(一)接受协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和验证试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鉴定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提出鉴定报告,鉴定专家应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专家组长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
(四)全体鉴定专家必须严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的权力: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和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鉴定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向协会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五章 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申请鉴定单位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成果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的争议,有独立知识产权,无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成果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成果经实践应用半年至一年以上(技术评审项目可免应用证明);
(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六)有经国家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为新产品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必须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已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为充分满足各单位鉴定需求,加强鉴定活动安排的计划性和合理性,确保鉴定工作质量,申请鉴定单位需通过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
(一)集中申请。每年10月份,协会秘书处面向行业发出提交鉴定申请的通知(定期开展);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年度鉴定申请计划。在收到各单位提交的年度鉴定计划后,协会秘书处将在30日内完成确认,并将其纳入协会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将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布,每年7月份更新一次。
(二)补充申请。在集中申请外,各单位如有急需,可提出补充申请。补充申请需在拟开展鉴定活动前60日提出。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实际,在15日内确认是否接受补充申请。确认后,将其纳入协会年度鉴定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协会秘书处将优先安排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集中申请;补充申请需根据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鉴定活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单位根据公布的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在鉴定活动实施前40日,通过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函及所需的技术文件资料。申请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者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应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及验收文件;
(二)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
(三)检测、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专利申请和授权报告;
(六)技术经济指标及应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七)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八)检索查新报告。
鉴定项目为新产品样机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二)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三)生产工艺总结报告(评审和技术鉴定项目可免此项);
(四)安全、环保分析及措施报告;
(五)设计加工图纸和工艺图表(评审和技术鉴定时可免此项)。
第六章 鉴定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收到鉴定申请函和技术文件资料之日起25日内,协会秘书处将组织形式审查,并会同有关单位业务部门共同进行技术性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确定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参加鉴定的专家及负责人和鉴定证书编号等;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申报文件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等,综合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其他价值;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评价新产品的性能、采用的标准、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条件;
(二)新产品试(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技术资料和测试报告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采取不同鉴定形式时的鉴定步骤:
(一)会议鉴定
1.协会秘书处批复鉴定申请后,及时拟定并发出鉴定会通知;
2.协会秘书处遴选同行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并确定组长、副组长;
3.需现场测试的成果,测试组专家应于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出具测试报告并签字;
4.在鉴定专家组长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测试组专家、用户单位介绍情况,现场考察与演示,专家质疑、评议,形成鉴定意见;
5.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在通过鉴定结论后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出,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
(二)函审鉴定:
1.协会秘书处遴选同行专家,组成函审专家组,并指定组长、副组长。
2.协会秘书处将函审表、成果技术资料寄送专家审阅,专家在30日内将填写的函审表、技术资料寄回协会秘书处。
3.协会秘书处将函审表寄送函审组组长、副组长,综合形成函审鉴定意见,签字后寄回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协会秘书处对鉴定专家组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鉴定、评价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
(二)鉴定、评价是否客观、真实。如发现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改正;如有缺项或未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并予补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立即退回,责成重新鉴定、评价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颁发证书
(一)在完成鉴定后20日内,成果完成单位按《鉴定证书》要求,将专家通过的测试报告、鉴定意见等内容填入各栏后,送协会秘书处审查;
(二)协会秘书处在收到《鉴定证书》后1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无误后申请加盖《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果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鉴定申请函、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基本情况表、鉴定活动中审查的主要文件资料和鉴定证书,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和材料),需分别在协会秘书处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鉴定证书》原件一式二份,存协会秘书处一份,颁发申请鉴定单位一份。《鉴定证书》如有遗失,申请鉴定单位应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并申请补发。
第三十条 鉴定工作所需费用(包括鉴定服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由申请鉴定单位承担。具体服务内容(可增加个性化服务需求)、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可由协会与申请鉴定单位通过技术服务合同形式进行约定;也可根据实际,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办理无合同支付手续。成果鉴定如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应在提交鉴定申请函及材料时,启动相关流程。
鉴定工作中产生的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的费用标准应执行国家和协会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成果鉴定的费用标准不同,具体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等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完成后,协会秘书处应与申请鉴定单位商定,将相关科技成果纳入协会年度成果鉴定转化目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实施科技成果鉴定过程中,协会、协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应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要求,切实维护申请鉴定单位的合法权益。涉及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扩散。
第三十四条协会和鉴定专家对依据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协会立即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协会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由有权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协会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协会将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并取消其今后主持鉴定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2026年第6次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