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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来源:本站 作者:综合管理部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又好又快又安全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国防科工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开展核能行业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法规以及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核能行业统计工作,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能行业安全文化建设;

四、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推动下,组织开展核电厂和核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活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奖活动;

六、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组织或参与制订核能行业技术规范、服务准则、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与推广以及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协助开展行业准入资格初审;

八、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订行业规范、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有关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九、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招商推介,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协助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政府委托或行业需要,举办展览会和交易会。

十、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

十一、接受委托,开展本行业信息、教育、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开展同境外核能行业组织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三、代表行业和会员单位,积极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协助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做好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十五、承担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国内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与核能利用相关的境外法人独资企业,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联系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或联系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联系会员除不享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其他权利、义务均与会员相同。

第十四条  会员和联系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和联系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和联系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五、表决通过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5%。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单位推荐的代表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定。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新一届理事会人选;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和联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秘书处)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推举名誉职务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对秘书长和秘书处及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具备相应的核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可实行企业家轮值制,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按本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实行轮值制产生的理事长任期两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单位和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协会重要事务的对外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订办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2017年4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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