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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1  我国核电厂乏燃料基金管理现状与问题





           1.1  我国核电厂乏燃料基金管理现状



               我国核电厂在设计文件和安全分析报告中都明确提出要对其产生的乏燃料进
           行后处理,并且计提或预留了专项费用,用于乏燃料运输、贮存以及处理处置,但是
           各电站的操作标准不同,包括计提或预留费用标准、时间起点等。为了从国家层面

           理顺和规范核电厂乏燃料资金征收、使用等管理,2010 年 7 月,财政部、发改委和
           工信部联合印发了《核电厂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暂行办法》),确定了核电厂乏燃料资金管理模式。《暂行办法》中规定:乏
           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
           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 0.026

           元 / 度电;此外,还规定了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顺序。2014 年 3 月,国防科工局印
           发了《核电厂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和主要职责等。



           1.2  乏燃料基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由于对基金使用范围缺乏详细说明,导致从事乏燃料安全管理的企业在
           基金使用上缺乏依据,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暂行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

           是现行的两个国家颁布的乏燃料基金管理办法,由于其法律效力不高且相关规定
           过于宽泛,特别是使用范围的规定,只提到包括乏燃料运输、离堆贮存、后处理等环
           节,没有对每个环节中涉及的具体操作细节的经费是否是属于基金支付范围进行

           说明,致使相关企业在具体操作时缺少明确的经费使用依据,不利于调动企业积极
           性,也不利于乏燃料的安全管理。
               二是没有建立基金保值增值机制,长期的静态管理,基金的价值已受到通货膨

           胀的侵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乏燃料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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