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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ORK STUDY
工作研究
定,“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将监管 采用综合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国家,其法律通
机构的职能与参与促进或利用核能的任何其 常会规范核安全和核安保行为。如美国的《原
他机构或组织的职能有效地分开”。日本在福 子能法》涵盖了核安全和核安保相关的所有行
岛核事故后,为了强化监管的独立性,通过《原 为 ;俄罗斯的《原子能利用联邦法》亦设专章
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2012年)成立了独 规定了核安保的主要制度内容。而在专门进
立规制机关——原子能规制委员会。 行核安全立法的国家,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
(二)核安全责任 同。如法国的《核领域透明与安全法》中将核
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核安全法都明确规定, 安保做了广义上的定义,内容上包括核安全、
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对其核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辐射防护和核安保三个方面 ;韩国的《核安全
即“许可证持有人主要责任原则”。《核安全 法》(2013年修订)只规范核安全相关的事项,
公约》第9条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核设 有关核安保的事项由其《实物保护及放射性应
施安全的首要责任由有关许可证的持有者承 急法》规定。
担,并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许可证的每一 (五)军工、军事核安全
持有者履行其责任。”法国《核领域透明与安 对于在1970年前已拥有核武器的国家,
全法》第28条规定 :“陆上固定式核设施的许 即已被承认合法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而言,其核
可证持有者应对其设施的安全负责。” 能利用活动同时包括军用和民用两方面。由
(三)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于对军民核能利用关系的定位既涉及法律基
在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原则, 本原则的定位,也影响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
但是在国际“软法”层面,国际原子能机构的 各国的核安全立法在处理军民核能利用活动
《基本安全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在适当的 问题上,采用了不同的做法。例如,采用综合
时候以公开和广泛参与的程序咨询邻近地区 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美国,其《原子能法》既
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信息公开和 调整军用核能利用行为,也规范民用核能利用
公众参与的原则也被很多国家的核立法所确 行为 ;而同样采用综合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
立。例如,美国的《原子能法》(1954年,经 俄罗斯,其《原子能利用联邦法》规定军事目
修订)、俄罗斯的《原子能利用联邦法》、法国 的的核能利用活动适用其它联邦法而不适用
的《核领域透明与安全法》(2006年)。 本法。采用专门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法国,其
(四)核安全与核安保 《核领域透明与安全法》明确规定涉及国防的
在核领域,和“安全”有关的概念包括核 核设施和活动不适用本法。
安全、核安保和核保障三个方面,通常被称为
“3S”。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定义,核安保 二、我国核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是指“防止、侦查和应对涉及核材料和其他放 我国《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
射性物质或相关设施的偷窃、蓄意破坏、未经 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
授权的接触、非法转让或其他恶意行为”。在 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其中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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