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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ORK STUDY
              工作研究












                            定,“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将监管                       采用综合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国家,其法律通
                            机构的职能与参与促进或利用核能的任何其                        常会规范核安全和核安保行为。如美国的《原
                            他机构或组织的职能有效地分开”。日本在福                       子能法》涵盖了核安全和核安保相关的所有行

                            岛核事故后,为了强化监管的独立性,通过《原                      为 ;俄罗斯的《原子能利用联邦法》亦设专章
                            子能规制委员会设置法》(2012年)成立了独                     规定了核安保的主要制度内容。而在专门进
                            立规制机关——原子能规制委员会。                           行核安全立法的国家,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
                               (二)核安全责任                                同。如法国的《核领域透明与安全法》中将核

                                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核安全法都明确规定, 安保做了广义上的定义,内容上包括核安全、
                            许可证持有者应当对其核安全负有主要责任, 辐射防护和核安保三个方面 ;韩国的《核安全

                            即“许可证持有人主要责任原则”。《核安全                       法》(2013年修订)只规范核安全相关的事项,
                            公约》第9条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核设                      有关核安保的事项由其《实物保护及放射性应
                            施安全的首要责任由有关许可证的持有者承                        急法》规定。
                            担,并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许可证的每一                          (五)军工、军事核安全

                            持有者履行其责任。”法国《核领域透明与安                           对于在1970年前已拥有核武器的国家,
                            全法》第28条规定 :“陆上固定式核设施的许                     即已被承认合法拥有核武器的国家而言,其核
                            可证持有者应对其设施的安全负责。”                          能利用活动同时包括军用和民用两方面。由

                               (三)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于对军民核能利用关系的定位既涉及法律基
                                在国际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原则, 本原则的定位,也影响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
                            但是在国际“软法”层面,国际原子能机构的                       各国的核安全立法在处理军民核能利用活动
                           《基本安全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在适当的                        问题上,采用了不同的做法。例如,采用综合

                            时候以公开和广泛参与的程序咨询邻近地区                        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美国,其《原子能法》既
                            各方、公众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信息公开和                       调整军用核能利用行为,也规范民用核能利用
                            公众参与的原则也被很多国家的核立法所确                        行为 ;而同样采用综合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

                            立。例如,美国的《原子能法》(1954年,经                     俄罗斯,其《原子能利用联邦法》规定军事目
                            修订)、俄罗斯的《原子能利用联邦法》、法国                      的的核能利用活动适用其它联邦法而不适用
                            的《核领域透明与安全法》(2006年)。                       本法。采用专门性核安全立法模式的法国,其

                               (四)核安全与核安保                             《核领域透明与安全法》明确规定涉及国防的
                                在核领域,和“安全”有关的概念包括核                     核设施和活动不适用本法。
                            安全、核安保和核保障三个方面,通常被称为

                           “3S”。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定义,核安保                       二、我国核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是指“防止、侦查和应对涉及核材料和其他放                           我国《核安全法》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
                            射性物质或相关设施的偷窃、蓄意破坏、未经                       建造、运行、核材料以及相关放射性废物实行
                            授权的接触、非法转让或其他恶意行为”。在                       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和风险防控,其中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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