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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载有各类放射性废物的说明以及现有的其他数据 , 如废物体积及质量、放射性活度
和所含主要放射性核素等。
欧盟 (OECD) 法令在《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长期管理责任》中建议每个成员国
利用存量清单编制国家乏燃料与放射性废物长期管理计划。
法国在《放射性材料与废物规划法》第 14 条要求 : 国家废物管理署 (ANDRA)
应对放射性废物长期管理有关的所有运作负责 , 编制、更新 ( 每三年 ) 并发布法国
境内放射性材料与废物盘存量及其所有位置的报告 , 包括放射性废物产生或贮存设
施、废物特性、存量和未来产生量等信息。
2 核电放废管理工作需关注和解决或强化的问题
2.1 核电放废管理工作需关注的问题
基于最近发布的《放射性废物分类》,对于实施放射性废物的系统化管理信息
系统已带来了有利的管理基础。建议充分借鉴法国良好实践 , 结合并强化中国大
陆的管理现状 , 构建完整职责分明的管理信息框架体系 , 使废物来源可追溯、管理
过程可控、管理方案可评,对优化放射性废物管理,提升废物安全监管能力具有重
要的意义。个人的一些浅见为 :
1)充分借鉴美国放射性废物分类概念,中国大陆拥有完善的核工业体系,放
射性废物来源和特性,可基本采纳其给出的放射性废物分类。因本分类体系的基
本原则是,以实现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安全处置为目标。
2)修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废物产生者和所有者在提交放射
性废物管理信息方面的责任。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设置专责机关负责提交国
家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信息。
3)强化监管机构在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安全性措施和最小化产生的监督作
用。因为全过程和全部环节,也是放射性废物处置接收准则的重要支撑。
4)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测量技术和方法研究,完善放射性固体废物核素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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