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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址、设计、制造、建设、运行、退役,铀资源的勘查、采冶、铀纯化转化、铀浓缩、核燃料
           组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以及核技术在工业、农
           业、医学、环保等各领域的应用都作出了规范,基本涵盖了核能和核技术利用的各

           个领域,满足了我国核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为我国核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
           重要保障。2017 年《核安全法》颁布实施,《原子能法》立法也正在加快推进。
           但目前我国核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执行的仍是 2007 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

           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由于该《批复》仅具有“准行政法规”的性质,不具备法
           律形式和法律效力的要件,没有对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做出明确规定,无法满足

           调整核损害责任法律关系、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核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为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的指示,也迫切需要加快核损
           害赔偿立法进程。



           3  核损害赔偿制度是适应我国核能国际合作的需要



               目前,核电“走出去”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核电作为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张
           重要而亮丽的名片,在支持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扩大地缘政治影响,支持新型

           大国外交战略,推动国家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合作发挥着重要作
           用。
               全球 32 个拥有核电厂的国家和地区大多通过立法建立了核损害赔偿法律制

           度。由于我国核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执行的是 2007 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
           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不具备法律效力,不仅影响国家的公信力,也影响核
           能国际合作和进出口贸易的正常开展。作为世界负责任的核大国,我国于 1984 年

           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 13 个指定理事国之一,到目前为止已批准加入了多项
           核领域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国内尚未对核损害赔偿进行立法,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少

           数未加入国际核损害赔偿公约的国家之一。为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核电
          “走出去”战略,适应在核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迫切需要通过核损害
           赔偿立法,为树立负责任的核大国形象、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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