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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 1 引言
核安全导则《核设施放射性
废物最小化》的通知 1.1 目的
国核安发〔2016〕273 号 本导则为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
退役单位开展放射性废物最小化(以下简
各有关单位 : 称废物最小化)工作提供指导,也为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 部门进行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管理提供参
体系,提高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我局组 考。
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核设施放射性废物 附件Ⅰ、Ⅱ、Ⅲ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最小化》(HAD401/08–2016),现予以发布。 附录 A、B、C 为参考性文件。
该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 范围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设
附 件: 核 设 施 放 射 性 废 物 最 小 化 计、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的废物最小化,
(HAD401/08–2016) 其他堆型核电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研究
堆等核设施也可参考使用。
国家核安全局
2016 年 10 月 21 日 2 目标和原则
2.1 总体目标
附件 在核设施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过
核安全导则 HAD 401/08–2016 程中,通过废物的源头控制、再循环与再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利用、清洁解控、优化废物处理和强化管
(2016 年 10 月 21 日 理等措施,经过代价利益分析,使最终放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射性固体废物产生量(体积和活度)可合
理达到尽量低。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2 基本原则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核设施废物最小化应以确保安全为前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 提,以废物处置为核心,通过技术和管理
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 措施实现废物最小化,遵循源头控制优先、
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 全过程管理、全员责任和持续优化的原则。
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2.3 废物最小化目标值
应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设计和管理措
施,并与国际最佳实践相比对,使得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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