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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布 1.1 目的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防止或
的通知 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本规定提
国核安发〔2016〕265 号 出了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
部件的设计,以及规程和组织流程所必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 满足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建造、
平,充分吸收福岛核事故经验反馈,在研 运行和退役阶段的分析、验证和审查,技
究国际核安全标准、福岛核事故后核动力 术支持以及核安全监督。
厂改进行动以及我国现行标准和综合技术 1.2 范围
能力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国内有关部门、 1.2.1 本规定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
单位及专家意见,我局重新修订了《核动 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各种运行状
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现予 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安
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评价过程涉及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
为指导 HAF102 的贯彻执行,我局将 安全分析这两种互为补充的技术,分析中
陆续修订有关核安全导则。在新修订的导 必须考虑各种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
则发布前,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 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这些
经我局同意后,参照我国已发布的核安全 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
导则或者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相关导则执行。 (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
(2)由人员行为引起;
附件: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3)与核动力厂及厂址环境直接相关。
1.2.2 本规定不涉及极不可能影响核
国家核安全局 安全的一般工业安全和由核动力厂运行所
2016 年 10 月 26 日 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1.2.3 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是指
附件 为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或
HAF102–2016 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
(2016 年修订,2016 年 10 月 26 日国家 1.2.4 其他类型或采用革新技术的反
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应堆设计可参照本规定,但应经过细致的
评价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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