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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保证核动力厂设计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和 (1)控制反应性;
质量方面的验收准则。这些准则符合相关 (2)排出堆芯余热,导出乏燃料贮
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建立并明确 存设施所贮存燃料的热量;
工作范围和职责,以保证: (3)包容放射性物质、屏蔽辐射、
(1)设计符合其目标,并满足防护 控制放射性的计划排放,以及限制事故的
和安全最优化的要求,使辐射风险保持在 放射性释放。
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4.1.2 必须用全面、系统的方法来确
(2)持续保证设计安全的方式包括 定完成基本安全功能所必需的安全重要物
设计验证、确定工程规范和标准及要求、 项,以及在核动力厂所有状态下用于实现
采用经验证的工程实践、提供建造经验反 或影响基本安全功能的固有特性。
馈、批准重要工程文件、开展安全评价和 4.1.3 必须提供对核动力厂状态进行
保持安全文化; 监测的手段,以保证实现所要求的安全功
(3)安全运行、维修(包括合适的 能。
试验周期)和修改所需的设计资料应该是 4.2 辐射防护
可用的,设计资料应适当考虑以往的运行 4.2.1 设计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
经验和经验证的研究成果,并由营运单位 在整个寿期内受到的辐射剂量,在运行状
维护在最新状态; 态下不超过剂量限值,在事故工况下不超
(4)保持对设计要求和状态控制的 过可接受限值,并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管理; 4.2.2 设计必须实际消除可能导致高
(5)建立和控制责任设计者和参与 辐射剂量或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核动力厂
设计工作的供应商之间必要的接口; 状态,并必须保证发生可能性较高的核动
(6)营运单位需维护必要的工程专 力厂状态没有或仅有微小的潜在放射性后
业资料和科技资料; 果。
(7)所有设计变更都经过审查、验证、 4.2.3 基于辐射防护目的,必须制定
形成文档并批准; 与核动力厂各类状态相对应且符合监管要
(8)维护充分的文件,以便今后开 求的可接受限值。
展核动力厂退役工作。 4.3 设计管理
4.3.1 设计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及其安
4 主要技术要求 全重要物项具有合适的性能,以保证其能
可靠地执行安全功能;在设计寿期内核动
4.1 基本安全功能 力厂能够在运行限值和条件范围内安全运
4.1.1 必须保证在核动力厂所有状态 行,并能够安全退役;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下实现以下基本安全功能: 4.3.2 设计必须保证满足营运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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