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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三卷)




           为当地政府或居民带来明显的效益,因而遭到抵制。从各国解决“邻避效应”问
           题的成功经验看,制定激励措施可明显进行改善,提高公众接受度,加快放射性废
           物处置进程。



           3.5  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对促进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成效明显


               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是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法规标准体
           系对于责任划分、实施方式、资金保障、公众参与和激励措施等方面规定越明确,具
           体实施的过程就越顺畅。反之,如果对于实施的方向没有相对清晰的界定,会导致

           工作推进遇到困难。从各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经验来看,它们对于放射性废物管
           理法规、标准体系的制定高度重视,尤其是在立法体系中关键的法律制定方面,大

           部分国家都制定了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法,甚至部分国家针对放射性废物
           管理制定了多部法律。


           4  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建议




           4.1  设立专门的中、高放废物处置实施机构


               高放废物处置属于国家责任,国家应依法设立专门的高放废物处置实施机构,
           主要职责是处置库的选址、建设、运行、关闭和监测工作。建议该实施机构由政府
           相关部委直接设立,授予较高层级。参考各国经验,该专门的实施机构应具备开展

           商业活动的能力,人员规模可按实施需求进行实时匹配。实施机构的经费来源与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保持一致,主要来自放射性废物生产者缴纳的费用。我国的

           中放废物 ( 尤其是长寿命中放废物)处置采用中等深度处置方式,其性质与高放
           废物较为类似,建议统一由该实施机构进行管理。
               我国需加大先进核能创新力度,使中、高放废物产生最小化甚至实现不产生

           中、高放废物。2001 年,由美国牵头,联合英国、法国、日本等 9 个国家发起了第四
           代核能系统国际论坛,从安全性、经济性、可持续性和防核扩散能力方面指明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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