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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三卷)
节的成本估算,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定期与核电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在形成制度
保障的前提下,强化市场竞争,加速推动低放废物的处理处置。
4.4 提高公众参与度,完善激励措施,尽力消除“邻避效应”
要从根本上预防“邻避效应”:一是完善处置设施选址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
众参与制度。具体途径可以参考国际上成功的先进经验,如公众调查、举行听证
会、媒体或网络途径等。在国家、当地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平等信任的互动关系,
从而获得选址所在地政府和公众的认可。二是对于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可能产生
的外部环境影响,要建立恰当的激励措施,保证地方政府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保障
当地居民对其居住地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激励措施的支付者、受益者和管理者,
具体激励标准与激励方式应由废物生产者、废物处置场运营商与处置地所在社区
协商确定,保证激励措施的法制化、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性。三是完善退役设施
的保险制度和不动产价值保证制度。维护处置设施周围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促
进放射性废物管理者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对设施的管理,从而消除当地社区和
公众对选址的抵触心理,解决“邻避效应”。
4.5 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法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是清晰的,但是在处置
责任、实施方式、资金保障、公众参与和激励措施方面,还要进一步地明确和细化。
为了保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使放射性废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最终实现放射
性废物的有效、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法的立法可能需要长期的过程,故
对现行相关法律的有效落实也非常关键,我国在此方面还亟待加强。例如,《核安
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处置选址规划、核设施退役和处置费用的
具体管理办法等,但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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