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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大国相比,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给全面有效履行职责带来困难。
               第二,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置执行机构缺失。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国家放射性废
           物处置的实施,是国际上核电大国的通行做法。我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发工作

           已开展三十多年,至今尚未明确执行机构。中放废物处置技术路线刚刚明确,尚未
           设立执行机构。现有低放废物处置执行机构为核电集团下属企业,层级低、人员力
           量分散,选址工作推进困难。

               第三,省级地方政府放射性废物处置责任未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
           有关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

           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核
           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由于有关省级地方政府认识不足,
           履职不积极,致使低放废物处置场选址艰难,与当地核电发展不相适应。



           2  建议



               第一,增强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能力,全面履行国家责任。
           增强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放射性废物处置管理能力,全面履行国家放射性

           废物处置责任,实施对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置执行机构的管理。增设放射性废物管
           理专家委员会,作为其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常设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放射性废
           物处置国家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技术咨询与评审。

               增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放射性废物处置监管能力,对国家放射性废物
           处置执行机构和处置设施实施监管,对省级地方政府处置履职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设立国家放射性废物处置执行机构,全面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置实施工

           作。该机构为低、中、高放废物处置设施的业主单位,组织实施低、中、高放废物处
           置设施的研发、选址、建造、运营和关闭工作。该单位采用专业化和市场化的运营

           模式,将处置设施的专业活动和设施运营活动交由专业化公司承担实施。
               第三,落实省级地方政府放射性废物处置责任,破解低放废物处置场选址困
           局。已有或拟建核设施的省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参与国家低放废物处置规划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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