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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议案、提案




           多困难。譬如地方政府出台接收政策晚,甚至没有政策;接收单位在不能保证经济
           效益的前提下不愿接收;移交单位多年来自管,周边无市政设施可接,造成移交成
           本高等。以我所在的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原子能院)为例,它是中核集团下

           属的一个具有 67 年发展历程的老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由于地处北京市房山区远
           郊,原子能院长期以来不仅承担着生活区的水、电、热、气供应和物业管理等部分社
           会职能,也承担着周边相邻住宅小区的水、电供应职能。区外无供水、供电、供热、

           以及排水等市政管道及市政企业。
               目前面临的问题,一是国资委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7 号)明确要求,

           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企业
          “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和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水平
          (供水 0.58 万元 / 户、供电 0.92 万元 / 户、供热(气)0.95 万元 / 户、物业管理 0.75

           万元 / 户)。而按北京市的京国资发〔2017〕13 号标准匡算,供热(气)、物业管理
           费用较为接近,但供水、供电改造费用远高于中央下放企业“三供一业”分项目户

           均改造标准。尽管地方相关企业大力支持并与原子能院签订了移交框架协议,但
           由于维修改造的移交与接收政策不一致,维修改造费用存在较大差距,正式协议还
           未签订,移交工作难以深入推进。二是原子能院生活区周边无供水管网和排水管

           网等市政设施可接入,均需要新建,已超出移交政策范围,移交工作难以切实推进。
           三是北京市的京国资发〔2017〕13 号文,只出台了“三供一业”的接收政策,还
           未出台中央企业的市政设施、社区管理、教育等移交的接收政策,工作难以全面推

           进。为此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切实做好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对接,通过加强协调、加强考核等
           措施,切实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切实发挥国有企业的责任;

               第二,建议对接收单位予以政策支持,给予一段时期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减
           免相关税费,以保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能够平稳移交;

               第三,建议对原国有企业自管的职工家属区暨独立工矿区的基础设施规划与
           建设纳入属地规划与建设中,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减少国有企业承担的移交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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