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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备具有必要的高可靠性时,必须提供多样 自然灾害。
化手段以保证安全功能的执行; 6.4.7.5 控制室设计必须考虑工效学的
(5)必须考虑由软件引起的共因故 因素。控制室内仪表的布置和信息显示的
障; 方式必须便于运行人员正确掌握核动力厂
(6)必须提供防止系统运行意外中 现状和性能的全貌。必须设置有效的可视
断或受到蓄意干扰的保护措施。 装置和适当的声响装置,用于指示偏离正
6.4.6 保护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分隔 常和可能危及安全的运行状态和过程。
6.4.6.1 必须通过分隔、避免相互连接 6.4.8 辅助控制室
或采用适当的功能独立来防止核动力厂保 6.4.8.1 必须在核动力厂内与控制室实
护系统和控制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 体分隔、电气隔离和功能隔离的一个独立
6.4.6.2 如果保护系统和控制系统共用 地点设置辅助控制室,并配置仪表和控制
信号,必须保证适当的分隔措施(如有效 设备。辅助控制室应能在控制室丧失执行
的去耦),且信号系统必须按照属于保护 重要安全功能时完成下述任务:使反应堆
系统的一部分来分级。 进入并保持在停堆状态,排出余热以及监
6.4.7 控制室 测核动力厂的重要参数。
6.4.7.1 必须设置控制室,以进行下述 6.4.8.2 第 6.4.7.2 中的相关要求,如
活动:在各种运行状态下以自动或手动方 果适当也可用于核动力厂辅助控制室。
式安全地运行核动力厂;出现预计运行事 6.5 场内应急设施
件和事故工况后,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核 6.5.1 场内应急设施通常包括应急控
动力厂保持在安全状态或回到安全状态。 制中心、技术支持中心和运行支持中心,
6.4.7.2 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在 其设计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在事故(包括严
核动力厂控制室和外部环境之间设置屏 重事故)和灾害情况下能够在此执行预期
障),并向控制室人员提供足够的信息, 的应急任务。
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护控制室人员免于受到 6.5.2 应根据需要向应急设施提供核
事故工况下形成的高辐照水平、放射性物 动力厂重要参数和核动力厂内及其外围放
质的释放、火灾、易爆或有毒气体的危害。 射性状况的信息。每个应急设施应适当配
6.4.7.3 必须特别关注对可能危及控制 备联络核动力厂控制室、辅助控制室和其
室连续运行的(控制室)内、外部事件的 他重要场所,以及场内、场外应急响应组
识别。设计中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 织的通信手段。
将这些事件的后果减至最小。 6.6 应急动力供应
6.4.7.4 控制室设计必须提供恰当的裕 6.6.1 应对丧失场外电源的设计
量,以应对比设计中考虑的自然灾害水平 6.6.1.1 核动力厂应设有应急动力源,
(由厂址危险性评价确定的)更为严重的 以在任何预计运行事件或设计基准事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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