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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降低特定区域内气载放射性物 材料和耐热材料,特别是在安全壳和控制
质的浓度,使之符合人员进入所要求的水 室内。
平; 6.7.6 照明系统
(3)保持核动力厂内气载放射性物 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必须为核
质的放射性水平在规定限值之内,并符合 动力厂内的所有操作区提供充足的照明。
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 6.7.7 核动力厂起重设备
(4)在不影响放射性流出物的控制 核动力厂中用于吊运安全重要物项以
能力的条件下,维持含有惰性气体或有害 及在安全重要物项附近区域吊运其他物项
气体的房间的通风; 的起重设备,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5)控制气态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 (1)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超载;
释放,保持在规定限值之内,并可合理达 (2)应采取保守的设计手段防止可
到的尽量低。 能影响安全重要物项的重物的意外跌落;
6.7.4.3 核动力厂内污染较高的区域与 (3)核动力厂厂房布置应考虑起重
污染较低的区域和其他可进入的区域之 设备及其所吊物项的吊运安全;
间,必须维持适当的负压差。 (4)应保证起重设备在核动力厂规
6.7.5 消防系统 定的状态下完成操作(设置安全联锁);
6.7.5.1 必须在适当考虑火灾危害分析 (5)在有安全重要物项的区域使用
结果的情况下设置消防系统,包括火灾探 的起重设备,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测系统和灭火系统、防火封隔屏障以及烟 6.8 其他动力转换系统
雾控制系统。 6.8.1 蒸汽供应系统、给水系统和汽
6.7.5.2 安装的消防系统应能安全地处 轮发电机
理各种类型假设火灾事件。 6.8.1.1 核动力厂蒸汽供应系统、给水
6.7.5.3 如果适当,灭火系统必须能够 系统和汽轮发电机的设计必须能够保证在
自动启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布置要保证 运行状态或事故工况下,反应堆冷却剂压
其破裂、误动作或意外操作不会显著影响 力边界不超过设计限值。
安全重要物项的性能。 6.8.1.2 蒸汽供应系统必须设计有适当
6.7.5.4 火灾探测系统必须能及时为运 等级的、经鉴定的蒸汽隔离阀,其能够在
行人员提供有关火灾位置和火灾蔓延情况 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的特定条件下关闭。
的信息。 6.8.1.3 蒸汽供应系统及给水系统应具
6.7.5.5 应对假设始发事件发生后可能 备足够的能力,且设计必须避免预计运行
的火灾所需的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必须 事件升级为事故工况。
具备抵御假设始发事件影响的适当能力。 6.8.1.4 必须为汽轮发电机提供适当的
6.7.5.6 必须尽可能使用不可燃或阻燃 保护,如超速保护和振动保护,并必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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