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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代表委员议案、提案(2019)




               目前,高校及中科院系统科技人员持股已在逐步实践落地,例如清华大学、浙
           江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南开大学已通过成果作价投资,实现了对技术人员的股权
           奖励,激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活力,构筑起了利益共同体。然而科技人员持股在

           央企下属科研院所的推进落地并不顺利,尤其是军工央企下属的科研事业单位,鲜
           见成功案例。
               国家政策好,为何在这些单位落地难?作为该类科技研究所上级主管部门的

           中央企业需执行国资委的相关政策,这些科研院所在实际推进中就必须同时执行
           财政部及国资委政策,但国资委部分现行政策与国家新近出台的关于科技人员持

           股方面的政策衔接不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持股面临“上持下”的情况。根据国资委《关于规范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改革〔2008〕139 号),国有企业职工不得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股权,即禁止国有企业职工“上
           持下”。而科研院所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

           的一部分股权奖励给科技人员,科研院所与科技人员将同时持有成果受让企业的
           股权,从结果上来看,落入了国资委规定的禁止“上持下”范畴,致使《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在央企下属科研院所难以落地。

               二是现行国资处置及交易规定与科研院所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政策不衔
           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先决条件是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定价,科研院所科技成
           果一旦评估定价形成价值,即成为国有无形资产,以其出资转化形成国有股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份或出资
           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 奖励给科技人员”,科研院所根据上述规定给予科技人员
           股权奖励;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 32 号令)

           规定,国有股权转让给个人,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且转让价不得低于经备
           案的评估价值,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执行遇到困难。

               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建议:
               一是明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禁止“上持下”等
           规定不适用于央企下属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科技人员持股的情形。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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