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4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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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中。美于 1946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之后根据国际形势变
化及其核战略的调整,经多次修订完善,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半个多世
纪。在 30 个拥有核电的国家(地区)中,有 19 个国家或地区制订了《原子能法》,
如印度早在 1948 年就制定了原子能法,日本于 1955 年制定了《原子能基本法》,
我台湾地区也于 1968 年制定了《原子能法》。
从国外原子能立法的情况来看,对我国立法有以下启示:一是凡是开展原
子能利用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原子能立法,通过立法来体现国家意志,规范和
促进原子能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资源、环境
和公众的健康;二是原子能利用具有政治敏感、决策层次高、安全要求严格及
发展的系统性强等特点,法律体系本身有其特殊性,属于一般法律难以包容
的领域;三是立法主题明确,围绕如何保证和平利用原子能、安全利用原子能、
持续健康利用原子能以及在事故情况下如何减轻危害和赔偿等方面进行重点
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包括《核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涉及原子能
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了
重要作用。
2 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核领域立法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原子能领域的“龙头”法律缺失,
造成群法无首,各自为政;二是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方针、政策、基本制度,包括我国
加入国际公约应承担的义务等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缺乏权威性;三是存在立法空
白(例如:亟待制定核损害赔偿法、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存在以行政文件代替法律
法规的情况;四是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一个方面制定的,缺乏全面
性与系统性。五是国际核安全治理形势复杂而严峻,面临着核扩散风险、核恐怖主
义威胁及核裁军等诸多挑战,迫切需要核大国之间基于相关法律体系基础上的协
调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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