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0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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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予以原则确认。但同时规定,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
             职责(第 11 条第 2 款)。这一规定是兼顾当时现实需要的过渡性安排,实施中却
             成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回归旧体制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议通过

             修改《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明确集中统一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约束
             和监督机制,加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工作职责,落实国有资产

             监管责任。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制度。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监
             管制度方面仅有原则规定或少数条文,制度供给明显不足。建议按照以管资

             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专门监管机构,健全基础管
             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更大程度“放权”提供制度基础
             和保障。

                 四是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落实
             政府出资人收益权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
             意义。目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较为原则,偏于行政化手段。预算管理体制

             相关主体职责不够明确,国有资本预算和公共预算边界不清,不少地方将财政收支
             缺口转嫁给国有企业承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国际条约中规范国有企业补

             贴要求不相适应。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结合当前实践发展需要,适应国际规
             则变化,建立市场化方式收取和支出国家出资企业利润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发挥国
             有资本功能作用,更好落实国有资产收益权。

                 五是强化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制度保障。国家所有、分别代表是党
             中央确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现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所

             有”仅作原则规定,不利于落实国家统一所有权,发挥全国国有经济的整体功能作
             用。建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进一步体现“国家所有”的相关要求,建立全国国
             有资本统一规划制度,增强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的协调统一;建立国务院统筹决策全

             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国资国企相关工作的监督
             检查。
                 六是充实向人大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制度规定。为落实党中央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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