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2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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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放射性废物
管理法》的建议
顾 军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中央高度重视核工业安全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核工业发展做出了“安
全发展、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对于放射性废物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8 年
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特别提到“老旧核设施、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等风险不容忽
视”。伴随着核工业的发展壮大,我国放射性废物治理技术和能力也不断提高。但
作为发展中大国,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在老旧核设施退
役治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方面仍面临巨大压力。虽然我国已制定《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但受限于法律定位,只能部分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
内容。由于缺少专门法律,体制机制不协调、顶层规划缺失、资金筹措与管理制度
不完善、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愈加突显,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已经滞后于核能
发展,放射性废物长期暂存和未来管理的不确定性将愈来愈制约核工业安全稳定
发展。因此,我国亟需制定《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范管理,确保长久安全。
1 立法背景
做好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是核能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核电迅
速发展,截至 2022 年 3 月底,我国在运核电机组 53 台,装机容量 5 464.7 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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