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4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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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通过立法,推动放射性废物管理与核能事业同步发展,才能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3 专门立法是破解核能发展瓶颈问题的现实需求
随着我国核电运行规模不断增加,无法实施放射性废物最终处置逐渐成为制
约核能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这也是老旧核设施退役步履维艰的主要原因。放射性
废物管理是以处置为核心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已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
安全法》,《原子能法》也在立法进程中,但限于各自定位,无法涵盖放射性废物的具
体管理要求,更无法解决其中存在的系统性问题,无法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
2.4 专门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基础性制度的依据
放射性废物相关资金管理包括核设施退役基金的提取,固体废物处置收费办
法,处置设施建设、运行资金及关闭后长期监护资金管理,生态补偿机制等。责任
主体众多,涉及政府、废物产生单位、处理单位、处置单位;时间周期长,涉及当代和
未来,是一套系统复杂的资金管理体系,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建立和规范。
2.5 专门立法是突出放射性废物管理重要地位的需要
国际原子能机构将放射性废物安全与核安全并列,要求相关成员国建立完善
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体系,但国内尚未形成与其重要地位相当的管理意识,导致
区域处置政策落地困难等相关问题,通过立法能够进一步提升放射性废物管理工
作的法律地位,强化对其重要意义的宣示作用,有效增强社会和相关主体对放射性
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
2.6 专门立法是提升公众信心、解决邻避问题的有效途径
公众对核废物极为敏感,更对放射性普遍存在恐惧心理。放射性废物管理在
市场条件下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处置设施关闭后需要政府长期监护。因此,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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