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6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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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确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计划


                 根据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情况,研究制订国家放射性
             废物管理计划,明确科研开发、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和具体的时间节点等,确保放射

             性废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和有力推进。通过立法,明确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
             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计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和制、修订程序,确立国家计划实施的

             保障措施和制度,建立国家计划的审查机制和问责制度。


             3.4  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资金保障制度


                 明确放射性废物管理资金来源、管理主体、使用范围和方法等,确保资金涵盖
             放射性废物管理,特别是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研发、设施规划、选址、建造、运行、

             关闭和关闭后监护等各阶段费用,以及生态补偿所需费用。通过立法,建立放射性
             废物管理资金筹措和保证制度,保障放射性废物长期安全。


             3.5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公众沟通、协商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在放射性

             废物管理设施选址、建造、运行,特别是长期监护中的知情权,妥善引导公众合理表
             达诉求,提高公众对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科学认识,在推进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选址
             和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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