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5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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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管理领域的邻避效应尤为突出。放射性废物管理成功与否,不单单影响废物
            管理设施的建设,也影响公众对核能事业的态度。通过专门立法,建立明确的责任体
            系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放射性废物安全的信心,增加安全感。


            2.7  专门立法是履行国际义务和提升核大国形象的有力支撑



                 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立法是核电国家的共同选择。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
            韩国、加拿大等有核电国家都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立法。我国是《乏燃料管理安

            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缔约国,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法律法规体
            系是公约要求。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专门立法能够充分体现我国是负责任大国,促进
            国际核能交流与合作,更有利于国内放射性废物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3  《放射性废物管理法》拟涵盖的主要内容建议





            3.1  明确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责任


                 通过立法明确国家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最终责任。设立放射性废物处
            置执行机构,统一负责低放、中放废物和高放废物处置的组织实施。界定中央政

            府、地方政府、废物产生单位、废物处置执行机构等各方在放射性废物处置中的责
            任,建立问责机制,促进责任落实。


            3.2  建立和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体系


                 整合我国现有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机构职能,建立责权明晰的放射性废物管

            理组织机构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等。强化管理机构和监管机
            构的职能与人员配置,适当提升其行政层级;明确执行机构主体,规定其设立办法、
            职责范围、性质、机构组成、运作机制和资金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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