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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三)负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 持。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
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 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设计批准书。
培训。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在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 设计阶段明确首次使用前对运输容器的结
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 构、包容、屏蔽、传热和核临界安全功能
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 进行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体职责为: 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 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
品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体系,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二)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对其所
品运输过程中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 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负
和应急响应工作; 责。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 第九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
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辐射防护与 位应当通过试验验证或者分析论证等方
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式,对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安
第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 全性能进行评价。
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 安全性能评价应当贯穿整个设计过
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 程,保证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满足
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 所有的安全要求。
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
提供必要的资料。 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 格式和内容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文件。
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设计安全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结构评
价、热评价、包容评价、屏蔽评价、临界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 评价、货包(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与其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射性内容物)操作规程、验收试验和维修
大纲,以及运输容器的工程图纸等内容。
第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 第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
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工作相适应的设计 单位对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
人员、工作场所和设计手段,按照放射性 试验验证的,应当在验证开始前至少二十
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 个工作日提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进行
设计活动,并为其设计的放射性物品运输 试验见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容器的制造和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 (一)初步设计说明书和计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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