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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载
(二)试验验证方式和试验大纲; 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
(三)试验验证计划。 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 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
对设计单位的试验验证过程进行见证,并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做好相应的记录。
开展特殊形式和低弥散放射性物品设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
计试验验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 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的规定提请试验见证。
第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
当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活动进行监 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
督检查。 术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采用经设
申请批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 计单位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一类放射
设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 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一
对该设计活动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于二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许可证后,方
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国 可开展制造活动。
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试验见证情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在
况进行现场抽查。 制造活动开始前,依据设计提出的技术要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放射 求编制制造过程工艺文件,并严格执行;
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和使用情况,对放 采用特种工艺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工艺试
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 验或者工艺评定。
查。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 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 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大纲并有效实施。
查时,应当检查质量保证大纲和试验验证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对其所
的实施情况、人员配备、设计装备、设计 从事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质量负
文件、安全性能评价过程记录、以往监督 责。
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
第十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放
设计批准书颁发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放 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零部件和整体容器进
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活动不 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 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
部门应当暂缓或者不予颁发设计批准书。 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 第十八条 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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