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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沟通
目前我国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或法规做了战略性和原则性的界定。从中可以看到在重大项目
建设过程中,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导向上对于民意是非常重视的,也体现了政府执政
的方向正在从政府、企业和技术精英主导的闭门决策,转向透明公开、吸纳民意的
开放决策。通过有效的公共参与和协商,既有助于改进决策的质量、合法性,提升
社会信任等,也同时这也是核电安全文化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增进核电的
总体安全。
通过制度安排来缓和大型项目争议中的社会不信任,在这方面大亚湾核电的
经验具有启发意义。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发生不到一年,1987 年大亚湾核电开
工建设。当时香港曾爆发百万市民联署抗议的事件。针对公众的安全关切,香港
专门成立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核安全咨询委员会”,作为对大亚湾核电安全的第
三方监管机构。这是中国核电发展历程中重要的制度创新。这样的历史经验,是
否有可能及如何在内地复制,这是一项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建议二:在新媒体环境里下推动协商治理的探索性实践,并基于此革新核电公
共沟通部门的组织定位和组织过程。
我国核电业界已经初步确立了“公共宣传、公众参与、信息公开、舆情应对”
的公众沟通工作体系。从中可以看到核电公众沟通部门的业务范畴并不局限在沟
通,而是承揽了公众参与和协商治理的职能。目前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亟待创新。
1)创新组织定位。这不仅意味着在核电企业建立建设独立建制的公共宣传
部门,更在于如何定位这样的专职部门,尤其是如何在核电风险治理和沟通中扮演
好主导和协调者的角色,并处理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核电项目建设前
期阶段的公众沟通工作主要是由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主导,在我国独特的政治生
态中,这种模式无疑有其资源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很大局
限,尤其体现在地方基层政府难以超越其行政管辖范围、资源和能力约束等。目前
迫切需要突破目前项目前期阶段由地方基层政府主导的限制,更需要确立融通地
方政府、核电企业、社会组织等边界,以建立全新组织体系,从而适应公众参与和协
商治理的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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