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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沟通
机制,使得不同人即使接触到相同的科学信息,仍旧会因其“文化认知”或“感知
过滤”而产生不同理解,这均会导致分歧的意见更趋于两极分化。
这也正是在争议性社会议题领域培育公共理性之不易,因其稀缺而更值得重
视的原因。大型项目争议如核电项目,往往不仅是技术争议,也是复杂的社会与政
治争议,因此我们需要特别重视新媒体如何影响争议的生成、激化和可能的解决,
尤其是关注新媒体如何与其他社会和政治因素交互作用,有助于超越因受众选择
性接触信息而导致意见极化的效应,并约束争辩各方的不理性,使得理性沟通成为
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在制度层面为核电产业提供了规制
合法性基础(是否合乎法律),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为核电产业的规范合法性(是否
合乎道义)和认知合法性(是否广为接纳/流行)间接地提供了支撑。在组织层面,
为各大涉核企业明确了中央政府的执政方向,增加了涉核相关工作的确定性,比如
公众沟通和公众参与,不再是自选动作,而是规定动作了。这无疑有助于对内提升
民众对于核电的信心,对外也有助于提升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核电的信心。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和许多法律条款可能非常模糊或充满争议一样,《中华
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对于公众参与、公众沟通、信息公开等条款也可能存在因不
同读解而生的歧义,因而法律文本本身并不能为具体情境里的行动提供清晰方向。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里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并没有清晰界定公众
参与的结果和是否上马核电项目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
和国核安全法》的执法效果,将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于核电产业合法性
的认知以及社会所建构的社会规范。事实上,围绕着核电的公众认知和政策偏好、
核电产业的正当性及评估其正当性的社会规范,也正是当下国内挺核与反核双方
争夺的焦点。
总之,中共十九大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公众参与
协商治理乃大势所趋。尽管已有环评和稳评等一系列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但我
国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吸纳公众意见以优化决策方面仍旧略显保守。实际上很
多研究已经表明,协商参与在我国已有一些尝试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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