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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态势,我国核电发展的势头有所减缓,但基于对能源安全、环境改善的考虑,中国
           高效安全发展核电的战略没有改变。“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到 2020 年,我国运
           行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 5 800 万千瓦,在建核电装机达到 3 000 万千瓦以上。然

           而,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没能与核电发展同步,始终是核电发展的瓶颈之一。虽然
           放射性废物不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后果,但不妥善、及时处置,不但会影响核电厂的
           正常运行,增加环境风险,而且会进一步加剧公众对核电安全的担心。2017 年颁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也要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
           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中 95%(体积)是低放或极低放废物(由于电厂堆
           型不同及运行阶段不同会有些差异)。这些废物处置的责任在产生废物的核电企
           业。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求,国家也有规划,但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举步维艰,

           与目前的核电发展形势极不相称,这不但引起公众的担忧,也引起国家领导的重
           视。探讨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新思路,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废物处置途径,是企业和

           政府的共同愿望。本文就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种方案的可行性、各自的优
           缺点以及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1  核电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困境



               早在 1992 年,国务院就印发了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政策,即《关于我国

           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45 号文件)》。该文件除了
           要求加快处理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治理,更重要的是要求诸如核电等营运单位
           必须及时处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将其转化为满足处置要求的稳定固体形态,且

           贮存期不得超过 5 年,还提出低、中放废物区域处置政策,即在西北、西南、华东、华
           南等区域建设处置场。此后,我国相继在西北(甘肃矿区)和华南(广州深圳大

           亚湾核电基地的北龙)建成 2 个低放废物处置场。但这 2 个处置场,都不是真正
           意义上的区域处置场,西北处置场主要接收来自军工单位的放射性废物,而北龙处
           置场也仅接收来自大亚湾核电基地 6 个机组的低放废物。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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