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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等待国家的区域处置场的建设。
由于区域处置政策受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积极想对策解决这一难题。一方
面区域处置的规划正在积极推进,希望通过规划,落实区域处置场建设,实现放射
性废物的相对集中处置。另一方面,要求有新建核电的省份,在新建核电厂内配套
建立自己的废物处置场,处理本企业甚至本省的放射性废物,实现废物的“就地处
置”。这也符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因为地方政府从发电的环节获得了经济
和环境的收益。这是政府主导的两种方案。
这两种方案是否能解决废物处置的所有问题呢?要看是否对上面讨论的问
题有无帮助。首先看“区域处置”方案,即使区域处置规划能够出台,对前 4 个问
题也没有任何帮助,只部分解决了第 5 个问题,即区域处置政策的推进问题,但规
划的落实仍是大难题。国务院明确了编写规划的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落实规划的
责任。因为涉及几个省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或企业都缺乏主动落实的积极性,
因此,落实规划比规划本身还要难。我国从 1992 年就开始推进区域处置,二十多
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处置场。因此,继续走“区域处
置”的路子,又回到了原点,落实规划的道路将是十分艰难,很可能重蹈覆辙。“就
地处置”方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处置场可以充分利用核电厂现有的资源,包括厂址、
人员、技术和一些设备。“就地处置”还解决了第 3 个问题,即企业不会再有等靠
的思想,责任十分明确,企业只能靠自己,没有借口了。“就地处置”还部分缓解了
“邻避效应”问题,但没有彻底解决,且有些问题却凸显出来了,比如阳江地方政府
同意在阳江建废物处置场,但只能接收阳江核电基地的废物,那么,广东其他核电
厂的废物怎么办?又比如福建省的核电厂分属两个核电企业,一个企业建的处置
场就不会接收另一个企业的废物。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每个核电厂建一个废物处
置场,中国可能要建 15 〜 20 个处置场,这显然违背了废物相对集中处置的初衷。
单从推进工作的角度,“就地处置”要优于“区域处置”,确实可以在短期内
推进处置场的建设,对大型核电基地也许是适用的,比如有 8 〜 10 个机组的核电
基地,可以形成规模经营,充分利用核电厂本身的管理和资源,避免“邻避效应”。
但从长期和全局角度分析,特别对规模较小的核电基地或省份,“就地处置”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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